19岁少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树身亡,其父母向同饮者索赔110余万,法院怎么判?
高高兴兴参加生日聚会
却变成了一场惨剧
酒后驾驶摩托车
自己身亡 同伴受伤
付出了惨痛代价
酒后驾驶酿成惨剧
江西省赣州市,小阳为了庆祝自己的生日,邀请了朋友小韬、小树、小丛三人一起吃饭喝酒,小韬则叫上了自己的朋友小粮一同赴宴,并自行从学校骑二轮摩托车来到了聚会地。五人在席间吃饭饮酒庆祝后,又相邀一起去酒吧继续喝酒助兴,其间,小粮又叫上了小志、小仪两位朋友一起喝酒,但两位在当晚提前离开了酒吧。
当晚23时45分左右,小韬和小阳、小树、小丛、小粮饮酒结束散场,喝了不少酒的小韬仍打算骑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其他人虽然进行了口头劝阻但并没有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进行阻止。后小韬骑车并搭载小阳在行驶途中不慎撞上了人行道树木,事故造成小韬当场死亡、搭乘的小阳受伤和车辆受损。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韬的父母作为原告,以当晚共同饮酒者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将小阳、小树、小丛、小粮、小志、小仪起诉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07151元。
法院:饮酒者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经鉴定,小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其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韬的死亡结果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每个饮酒者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小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应当有清晰的认识,但其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小韬应当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小阳是活动组织者和邀约者,对所有参与者均有更高的照顾义务。小阳未能有效阻止小韬酒后驾驶机动车,反而搭乘小韬的摩托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小树、小丛、小粮在酒吧饮酒结束后,明知小韬醉酒,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共饮者安全照顾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小志、小仪未参与第一场饮酒活动,在第二场饮酒活动中先行离开,对其离开后共饮人所做的行为无法预料,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确定由小韬对事故承担80%责任,小阳、小树、小丛、小粮对事故负20%责任。判决由小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9113元,小树、小丛各向原告赔偿5000元,小粮赔偿原告6000元。
后被告小阳认为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
谨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让家人放心、生活安心。
聚会饮酒时,对同饮者的安全照顾义务不仅仅是口头上的一句“注意安全”,而应采取更为具体有效的安全措施。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劝酒、斗酒或酒后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酿成悲剧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公众号@章贡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