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的墙角,岂容随便挖呀挖呀挖?”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湖南怀化,年轻女大学生小娟(化名,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真名)身材匀称,面容姣好,浑身上下充满了青春的活力。
小娟不但长相甜美,年轻漂亮,而且性格活泼,善于交际。
小娟大学毕业后,经过公开考试,过三关斩六将,进入了当地一镇政府工作。
上班后,性格外向的小娟,很快便和同事们打成了一片,融入了新的集体。
小娟的其中一位男同事米某,已婚,一表人才,谈吐幽默,对新来的小娟非常照顾。
一来二去的,两人便互相吸引,暗生情愫了。
在涉世未深的小娟眼里,男子米某成熟稳重,知冷知热,很会照顾人。
不久,在男子米某的刻意营造下,小娟与其度过了一个浪漫的周末,自然的,双方也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发生了亲密关系。
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一长,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在同事之间传开了。
很快,小娟和男同事米某之间的事,也传到了米某的妻子耳朵里了。
起初,面对妻子的质问,男子米某拒不承认。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米某的妻子在他的手机里,获得了确凿的证据。
因担心影响自己的前途,在双方父母亲人的调和劝解下,男子米某删除了小娟的联系方式,并给其妻子立下了保证,承诺和小娟断绝来往,回归家庭。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男子米某和小娟二人,确实中断了这种不正常的关系。
随后小娟经人介绍,通过相亲认识了家住其单位附近的男子朱某。
朱某是一名现役军人,正在某部队服役,其利用休假探亲的机会,与小娟相识。
双方认识后,男子朱某很快便被小娟漂亮的外表,以及活泼外向的性格打动了。
小娟工作稳定,再加上嘴甜,待人有礼貌,在与朱某的父母见面后,朱某的父母对小娟,也非常的满意。
于是,小娟和现役军人朱某,很快便领取结婚证,走进了结婚的礼堂。
二人结婚后,由于朱某是现役军人,短暂的蜜月期结束后,他又重返部队了。
军婚,注定是聚少离多,不久,寂寞的小娟,又和其男同事米某,旧情复燃了。
此时的男子米某,明知道小娟已和现役军人朱某登记结婚了,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手机微信里,留下了二人你来我往的暧昧情话。
城市快捷酒店里,也留下了他俩的开房记录。
不久,小娟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仍然不管不顾,谎称出差,与男同事米某一起去武汉、长沙等地游玩。
10个月后,小娟生下了一个男孩,对于小娟的以上行为,朱某和其父母毫不知情,一家人,对孩子的出生,都非常的高兴。
朱某非常渴望见到孩子,不久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小娟带着孩子去部队探亲。
在此期间,细心的朱某,很快便发现了异常,他见小娟经常半夜与人微信联系,遂产生了怀疑,趁小娟不备时,对她的手机微信数据等进行了恢复。
至此,小娟和其男同事米某之间的所有不正当交往,全部暴露在了朱某的面前。
得知真相的朱某气愤不已,一度差点儿失去了理智。
冷静下来后,朱某决定交给法律解决,遂报了警。
接警后,因为事涉军婚,公安机关非常重视,根据朱某的怀疑和请求,公安机关首先安排朱某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
很快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根据鉴定结论显示,朱某与小娟生下的孩子,不具有生物学父子关系。
拿到鉴定结论后,差点儿崩溃的朱某,毅然决然地和小娟办理了离婚手续。
随后,公安机关再次安排了男子米某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米某是该孩子的亲生父亲。
接着,公安机关以米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米某明知小娟系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与其同居并生子,其行为,涉嫌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由于事涉自己切身利益,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其破坏军婚罪的罪名成立,米某不但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坐牢,而且还将会被开除公职。
因而米某特别重视,反复研究了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
法庭上,米某为自己辩护道:
1、自己和小娟存在婚外两性关系,只是偶尔地、极少次数地在一起,情节轻微,达不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
2、“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自己有配偶,不存在与小娟结婚的情形。
另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自己与小娟仅是偶尔地、极少次数地在一起,不属于“同居”,不应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军队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强柱石。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稳定军心,专门立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给予特别的保护。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不容侵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案被告人米某,明知小娟系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与其同居并生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依法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米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不容侵犯。
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稳定军心,专门立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因而军婚具有特殊性。
挖军人婚姻的墙角,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
对于破坏军婚,挖军人婚姻墙角的行为,我国《刑法》特别为其量身定制了一款罪名,即“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本案男子米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已婚有家庭,却道德败坏,在明知小娟系现役军人妻子的情况下,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和她同居并生下了孩子。
米某给现役军人朱某戴了一顶有色“帽子”,法律,必定还他一副手铐子!
本案米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依法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破坏军婚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法院最后以米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还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如前所述,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我国《刑法》针对军婚,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在民法上,对于军人的婚姻,从结婚到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首先,军人结婚,根据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
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当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需要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为“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这里的“重大过错”,具体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本案中,如果是小娟提出离婚,必须经过朱某的同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小娟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朱某离婚。
法院审理时,是否准许离婚,需要征得男子朱某的意见。
首先,法律为了保护军婚,维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在办理破坏军婚犯罪的案件时,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一般是不予定罪处罚的。
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
本案小娟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其可能会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过,从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来看,她的行为,达不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无法给予定罪处罚。
其次,本案小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可能会受到最高开除公职的处分。
小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自己选择了做现役军人的妻子,其不珍惜军嫂荣誉,与他人保持不正常两性关系,并生下了他人的孩子。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对此,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最后,借用当前火遍全网的武汉黄老师的歌曲:“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
普通人的花园,只要不违反法律,为了种花,想怎么挖就可以怎么挖。
但是,军人婚姻家庭的后院,受法律保护,军人婚姻的墙角,绝不允许任何人挖呀挖呀挖!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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