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只是喝酒,你却带我去开房!”法院:违背妇女意志,判刑
贵州贵阳,男子郑某不但人长得高大帅气,谈吐幽默,而且还是一个富二代。
帅气又多金的郑某,是酒吧KTV的常客,其身边从不缺少女朋友,是众多年轻女孩的追求对象。
刚20岁出头的女子李某,身材苗条,五官端正,非常漂亮。
女子李某性格开朗,酒量也很好,平时经常去酒吧KTV喝酒唱歌,交朋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女子李某和富二代郑某,两人认识了。
一来二去的,双方互有好感,经常约在一起喝酒唱歌,聊人生。
事发当天晚上,男子郑某又打电话约女子李某一起喝酒唱歌嗨皮。
女子李某欣然应允,喝酒唱歌,人多更热闹,为了助兴,女子李某还带上了其闺蜜陈某,一起赴约。
到了约定的酒吧后,二人发现,对方除了郑某之外,还有另外两名男子。
经郑某介绍,女子李某得知,负责开车、不喝酒的男子为丁某。
一起喝酒的,是郑某、女子李某自己和其闺蜜陈某,再加上另外一名男子,两男两女,四人一起喝。
当天晚上,三男两女在酒吧里,喝酒唱歌,玩得非常尽兴,暧昧的灯光下,你有故事我有酒,白酒一杯接一杯,啤酒一瓶再一瓶,好不热闹。
中途时,女子李某的闺蜜陈某不胜酒力,站立不稳,无法再继续玩下去了,便先行离开,回家了。
女子李某酒量很好,正在兴头上,她便留下继续喝,三人又喝了不少酒。
散场时,女子李某已醉得东倒西歪,意识模糊,接下来的事情,她什么也不知道了。
当女子李某恢复意识时,已是第二天上午,她醒来后,发现自己衣衫凌乱,一个人躺在了酒店的大床上。
身体的异样,让女子李某瞬间明白,其遭到了侵害。
李某当即拿起手机,打电话报了警。
接警后,警察很快赶到,对现场遗留的毛发等证据进行提取后,迅速送检,确定其DNA生物成分。
接着,警方调取了酒店监控录像,根据事发时段监控视频显示,当天凌晨4点钟左右,醉得不省人事的李某,被一名男子扶着,进入了酒店。
经辨认,该男子正是当晚没有喝酒,负责开车的丁某。
当天,丁某凌晨4点送女子李某进入酒店房间后,7点多钟才离开,中间发生了什么,可想而知。
接下来,就在警方打算传唤丁某时,女子李某的手机,却收到了丁某发来的信息。
一番问候之后,丁某主动给女子李某转了2000元钱,并称要过来照顾陪伴女子李某,再和她聊聊人生。
警方见状,让女子李某佯装同意,答复可以,并收下其转来的2000元钱,约丁某前来酒店见面。
不知是计的丁某,满心欢喜地来到了酒店。
他刚一进入房间,便被等候多时的警察控制,带走调查。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丁某不敢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原来,当晚女子李某和男子郑某等人喝酒,最后散场时,三人都烂醉如泥,不省人事了。
没有喝酒的丁某,将男子郑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安顿好了之后,将女子李某扶上车,准备送她回家。
谁知道在路上,看着睡梦中的女子李某,酒后更加的妩媚动人,丁某一时难以自控,鬼使神差地,掉头往酒店开去。
进入酒店后,丁某扶着女子李某进入房间,然后趁她醉酒后,失去意识之际,侵犯了她。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丁某辩解称其没有使用暴力,女子李某也没有反抗,其不构成犯罪。
即使自己有错,也只是一时冲动,况且女子李某已经接受了自己的2000元红包,算是原谅自己了,不应该再追究自己。
但是,公安机关却不这么认为,随即对丁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丁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女子李某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时,丁某为自己作了辩护,仍然称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事发时女子李某没有反抗,她是自愿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事发后,女子李某收下了自己的2000元红包,表示原谅自己了,不应该再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背妇女的意志,趁女子李某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丁某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强奸犯罪,属于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强奸犯罪的手段,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首先,暴力手段,比较好理解,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压制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这是传统的,最为常见的手段。
其次是胁迫手段,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使其因害怕而不敢反抗的情形。
比如扬言行凶报复、公开其隐私、加害其亲属等相威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情形。
第三,其他手段,这个方面则比较广泛,司法实践中,多指趁被害妇女醉酒、熟睡、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利用封建迷信洗脑、欺骗等,或者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使其产生错误认知,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及其他没有性防卫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等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被害人是否“愿意”,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本案属于以上规定中,趁被害妇女醉酒失去意识,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男子丁某在送醉酒的女子李某回家时,被其美貌吸引,不能自持,将醉酒后不省人事的李某带到酒店,趁其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以上规定,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男子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妥妥的构成强奸罪。
其辩解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对于强奸罪,其量刑处罚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本案中,男子丁某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是否定的,这不能改变男子丁某强奸犯罪的定性。
这是因为,女子李某在发现自己因醉酒被丁某侵犯,报警后,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时,是看事发时,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如前所述,男子丁某趁女子李某醉酒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应当认定为强奸犯罪的法定情形。
事后的赔偿,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强奸犯罪,是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案发后,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因而即使本案女子李某主动接受丁某的2000元,这并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本案还有一个情节,即事发当晚,女子李某是应郑某之邀,一起喝酒唱歌,其和丁某是第一次见面,两人之间,谈不上有感情。
丁某的辩解理由,是无法成立的。
当然,本案女子李某也并没有主动接受这2000元,其是在公安机关的授意下,佯装同意,配合抓捕丁某。
这笔2000元的转账红包,既不是女子李某主动接受的赔偿,也更不能认定为二人存在非法交易。
最后,“冲动是魔鬼”,在生活中,守法才能平安。
与醉酒女性交往,必须慎之又慎,千万不能有非分之想,更不可越雷池半步!
即使恋人之间,也可能构成犯罪,是否被追究,全看女方的意愿,看是否违背其意志。
当然,作为女孩子,也应该自重自爱,和异性交往,应该有度,保持合理的距离。
本案女子李某,尚待字闺中,却和素不相识的男性,深夜还在一起喝酒,这是非常不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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