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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惊现“吃人”电梯,男孩受伤商家拒绝垫付费用,责任如何划分

法律人2023-06-01 10:41:100

据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9月15日报道,电梯“吃人”,3岁男孩重伤8月8日晚上8点多,江西抚州, 爷爷带着3岁的孙子洋洋去万象美食城。但在给洋洋买火腿吃的时候,孩子突然不见了。通过商场视频,发现洋洋在电梯口,随后发生了令人揪心的一幕。电梯突然往转,把洋洋卷在了电梯的下方,导致洋洋重伤。目前,洋洋还在治疗中。但是巨额的医药费让洋洋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万象新城拒绝对于洋洋的医药费没有进行垫付。那么,对于该次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当如何承担呢?#吃人电梯##抚州头条##江西#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一、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1、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地面是湿滑、电梯失控以及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导致消费者在商场受伤、发生危险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等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商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造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如果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事故发生是电梯本身缺陷的缘故,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也是被告,要承担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作为监护人,在带领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出外,特别要注意孩子的安全问题,最好是手不离手,更不要说离开自己的视线。幼童对于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心,且一旦遇到突发情况,依据其心智、经验通常无法正常应对,可能就会引发不良后果。此时,监护人是有一定过错

三、双方过错的综合分析。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从而造成男童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孩的爷爷因为不慎,导致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独自跑到电梯旁玩耍,所以爷爷监管不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监护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男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自身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即使爷爷在男孩身旁,如果电梯突然倒转,意外伤害的发生仍然是大概率的事件。因此,刚哥觉得本次事故商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更合理些。

作为经营者,除了赚钱,还有其社会责任。但最重要的,首先就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场对于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隐患,避免再发生类似悲剧。发生了意外,商场也应当主动承担责任,毕竟生命最大!对于爷爷来说,这次也是非常惨痛的教训,带孩子一定要当心啊。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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