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太苦,下辈子不来了!”瘫痪老人被扔野外饿死,法院:死刑
黑龙江哈尔滨,男子李某命运多舛,一生凄苦。
提起老李悲惨的一生,村里熟悉他的人,都不禁暗自抹泪。
老李从小父母双亡,是吃百家饭长大的,他小时候白天乞讨要饭,晚上便睡桥洞、屋檐。
老李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却心地善良,作风正派,尽管一无所有,但从不干小偷小摸的事。
长大后,在村里邻居和长辈们的帮助下,年轻的老李与女子郑某某结婚,组建了家庭。
婚后不久,二人共同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李某某。
这段短暂的时光,是老李一辈子的生活中,最为幸福的日子。
好景不长,尽管有了儿子,但没过几年,女子郑某某还是离开了老李,和他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女子郑某某带着儿子改嫁,与另一男子修某,重新组建了家庭。
离婚后的老李,没有能力再婚,靠打短工,艰难地维持着自己的生活。
然而,“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总找苦命人”,命运,也欺软怕硬,欺负老实人!
上了年纪后的老李,突然遭遇了一场意外,导致身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了。
起初,好心的邻居们不忍看着老李受苦,经常接济、照顾他。
但是很明显,时间长了,这也不是办法。
无奈之下,他们一起将老李送到了他的儿子李某某家。
老李的儿子李某某,和其母亲郑某某,也就是老李的前妻,母子俩一起生活。
一同生活的,还有郑某某的现任丈夫修某。
老李的到来,令李某某他们一家三口,对其非常厌恶,极不情愿。
刚开始,他们将老李安置在村里一处无人居住、废弃已久的破房子里。
每天只给他送一次吃的,可怜的老李,被饿得皮包骨头,经常发出惨叫哀鸣声。
这样一来,老李的儿子李某某和郑某某等三人,担心被村里人发现,事情败露后,影响他们的声誉。
于是三人一合计,打算将老李带到没人的野外,直接饿死他算了。
于是,老李的儿子李某某和郑某某等三人,又把老李抬到了一个人迹罕至、废弃已久的采石场,将他扔进了深坑里。
同时不给他饭吃,也不给他水喝。
在此期间,女子郑某某的现任丈夫修某,还多次前往查看,直到确认老李已经没有了呼吸才罢休。
事情发生不久,村里人得知情况后,报了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将老李的儿子李某某、前妻郑某某,以及郑某某的现任丈夫修某三人控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后经过调查和审讯,三人对以上遗弃、故意饿死杀害老李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李某某为逃避赡养义务,采取遗弃、不给食物的方法,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李遗弃在人迹罕至、无法获得救助的地方,活活饿死,故意非法剥夺其生命,涉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郑某某和修某,积极参与,共同故意杀害老李,也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此,公安机关以李某某、郑某某、修某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李某某等三人,共同故意非法剥夺老李生命,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特别指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老李的儿子,为逃避赡养义务,采取遗弃,不给食物和水的方式,故意杀害老李,手段残忍,丧尽天良,闻所未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建议对其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害人老李的儿子,依法对其负有赡养义务。
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赡养义务,将其活活饿死,故意杀害老李,故意非法剥夺其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和修某,积极参与,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二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了宣判,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被告人修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律师说法】
本案李某某作为老李的儿子,对老李负有赡养义务,其行为,依法是构成遗弃罪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对因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家庭成员之间,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遗弃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老李的儿子,显而易见的,在法律上,对老李负有赡养义务。
李某某遗弃老李,将其扔到人迹罕至,无法获得救助的深坑里,不给食物和水,将其活活饿死,根据以上规定,是构成遗弃罪的。
但是,为何法院却没有追究李某某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呢?
原因在于,本案李某某遗弃老李的行为,目的是杀害他,故意剥夺其生命。
因此,本案李某某还同时触犯了另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
但是,李某某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即故意杀害老李。
只是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两个罪名。
根据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本案出现了犯罪竞合后,轻罪应当被重罪吸收,不应单独存在。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相比,属于轻罪,应当被重罪,故意杀人罪吸收。
因而本案李某某,最后应当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明确,就是“要你命”,直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本案中,李某某目的非常明确,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选择结束其瘫痪在床的老父亲的生命。
其明知老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故意将其扔到人迹罕至,无法获得救助的深坑里,不给食物和水,令其活活饿死。
李某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老李生命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结果造成了老李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某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根据本案事实、社会影响等,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老李的前妻郑某某,以及其现任丈夫修某,二人在法律上,对老李,本没有赡养义务。
但是,在李某某故意杀害老李的犯罪过程中,二人积极参与,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上,认定共同犯罪,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构成条件:
1、认定共同犯罪,犯罪的主体,必须二人以上。
这好理解,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为逃避赡养义务,故意杀害其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老李。
郑某某和修某,作为李某某的长辈,一个是李某某的亲生母亲,一个是他的继父,二人非但没有制止李某某的荒唐而又灭绝人性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导致了老李的死亡。
三人之间,共同犯罪,符合该主体要件。
2、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如前所述,三人经过合谋,分工明确,共同实施,具有共同犯罪的意识联络和犯意沟通。
3、认定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这一点,非常明显,本案李某某和郑某某、修某三人,共同实施了杀害老李的犯罪行为,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根据他们各自所犯的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本案法院审理后,根据郑某某和修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符合法律规定。
生活中,根据我们的经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形,并不是很多。
通常情况下,都是县级基层人们法院,作为作第一审,审理刑事案件。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不服的,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但是本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接作为第一审,担任了李某某等三人故意杀人案的初审法院,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案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依法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以上规定,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因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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