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碰上粗心女司机,命丧车轮!家属索赔100万,法院:驳回
辽宁沈阳,女子丁某是家里的独生女,大学毕业后,进入了本地一家大公司上班,工资待遇非常不错。
为了方便上下班和外出,女子丁某用自己的积蓄,加上父母的资助,购买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作为代步工具。
2021年7月的一天,女子丁某下班回家时,路上遇到了堵车。
望着前方一眼望不到头的汽车,被堵着排起了长龙,女子丁某心烦意乱。
眼看着短时间疏通无望,她干脆将车熄火,然后拿出手机,专心致志地玩了起来。
过了一会儿,后面响起了喇叭的催促声,女子丁某抬头一看,前面已经疏通了。
她连忙启动车辆,向前行驶。
在起步前,她还习惯性地按了一下喇叭。
但是,车辆前进时,女子丁某明显感觉车轮胎抖动了一下,碾压到了什么物体。
她赶紧停车,下来查看。
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看,惊得她眼前一黑,差点儿栽倒。
她看见车轮下面,赫然有个人,被轧得鲜血淋漓,一动不动的,已经失去了意识。
被吓得六神无主的丁某,不知如何是好,本能的第一反应,是给其父母打电话。
随后在其父母的提醒下,她先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很快,警察和救护车到达了现场,迅速将伤者送到了医院抢救。
但遗憾的是,因伤势过重,伤者最终没有抢救过来,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女子丁某也当即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面对交警的询问,女子丁某反复称,事发时其什么也没有发现,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了人。
这次事故,本身就发生得比较诡异,饶是经验丰富、见多识广的交警,也百思不得其解。
他们在反复勘察了现场后,调取现场监控视频,一探究竟。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下午,一名身穿白衣服的女子,手里拿着一瓶饮料,案发前一直在马路边来回踱步,并时不时东张西望,行为反常,举止怪异。
当女子丁某的车辆出现在监控画面时,只见白衣女子也停了下来,站在原地,望着丁某的车。
视频里,可以清楚看到,女子丁某停车熄火,然后低头,心无旁骛地玩着手机。
就在前方拥堵缓解,车辆开始流动时,白衣女子突然向前,奔向女子丁某的车,然后在车头蹭了一下车大灯,顺势倒在了车轮下。
其在倒地前,还特意将手里的饮料,泼洒在了女子丁某的车头。
这一切,女子丁某因一直在低头看手机,丝毫没有察觉。
接着,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看到这里,办案交警心中有了数,遂对白衣女子的身份,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死者为女子李某,无业,曾多次因“碰瓷”诈骗等被处理。
其在业内小有名气,被称为“李姐”,还带有徒弟。
当调查人员手里拿着她的照片,向刚被抓获的“碰瓷”违法嫌疑人员了解情况、核实身份时,违法嫌疑人员一眼就认出来了。
“这不是李姐吗?她也被抓了!”
调查结束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女子丁某不负责任,死者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因为李某已死亡,对其涉嫌违法犯罪一案,终止了调查。
至此,担惊受怕的女子丁某,长舒了一口气,认为麻烦终于结束了。
然而,事实证明,她想错了,死者李某尚且如此,其家属岂会善罢甘休?
很快,死者李某的家属,接二连三地找上门来了,要求女子丁某给他们赔偿。
在遭到女子丁某一家人的严词拒绝后,死者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例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者李某的家属提出:
1、女子丁某开车玩手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死者李某即使自己有错,但罪不至死,不追究女子丁某的刑事责任也就罢了,但是,无论如何,她应当赔钱。
3、根据法律的规定,女子丁某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针对死者李某家属的起诉,女子丁某提出了答辩,其称:
1、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死者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而本案李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2、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死者李某的行为,涉嫌“碰瓷”违法犯罪,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3、综合以上两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死者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子丁某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死者李某的家属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了李某家属的上诉,经过认真审理,仔细研究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遂作出裁定,驳回了死者李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死者李某属于典型的“要钱不要命”,其“碰瓷”失败后,人财两空。
本案两级法院没有惯着原告“人死为大”,“谁闹谁有理”的无理行为,而是严格依法判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值得点赞。
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定义。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不法分子为了钱财,“碰瓷”无所不用。
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碰瓷”,敲诈勒索,或者骗人取财物。
本案即属此类型,如果没有发生意外,接下来女子丁某,注定会被敲诈、骗取钱财。
对于“碰瓷”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违法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方面,“碰瓷”行为,触犯的罪名,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诈骗罪。
不法分子实施“碰瓷”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涉嫌构成诈骗罪。
或者骗取保险赔偿金,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2、虚假诉讼罪。
不法分子实施“碰瓷”行为,捏造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3、敲诈勒索罪。
不法分子实施“碰瓷”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4、抢夺、抢劫罪。
不法分子实施“碰瓷”行为,趁人不备,抢夺财物的,涉嫌构成抢夺罪。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构成抢劫罪。
5、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法分子实施“碰瓷”行为,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的,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6、交通肇事罪。
不法分子实施“碰瓷”行为,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7、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
不法分子为实施“碰瓷”,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团伙“碰瓷”犯罪,为了“碰瓷”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还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本案中,女子丁某在开车途中玩手机,浏览电子设备,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开车时浏览电子设备,会造成精力分散,妨碍对周边环境及路面情况的观察。
本案女子丁某便是如此,因堵车期间,熄火后专心致志地看手机,对李某意图“碰瓷”的行为,丝毫没有察觉。
对于女子丁某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对其开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进记3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此,有人提出,既然违法了,犯错就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李某的死亡,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原因在于,本案女子丁某的违法行为,系违反了行政法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本案死者李某,是其自己作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意图“碰瓷”,敲诈勒索、骗取钱财。
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李某的死亡,在民事法律上,与女子丁某的行政违法,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
最后,即便如此,作为驾驶人,应当文明驾驶,时刻牢记交通安全,开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在开车时,不能有玩手机等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
本案系事出有因,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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