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魔头”劳荣枝称被胁迫犯罪,但没有杀人,她会被判死刑吗?
25年前,一对情侣流窜三地抢劫、绑架、致7人死亡的案件轰动全国。1999年,男友法子英被枪决,但劳荣枝直至2019年底才被缉拿归案。12月22日,劳荣枝庭审持续两天后,法院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劳荣枝案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结果如何或当庭一锤定音。#“女魔头”劳荣枝案9月9日再次开庭##南昌头条#
依据之前的信息,可以明确的是劳荣枝曾参与了法子英的犯罪活动,但对于杀人劳荣枝则矢口否认。其称系被法子英胁迫,受其诱骗且经常遭其无故殴打,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该案尚存有众多疑点未解,现对劳荣枝的辩解简要列举如下:自己也是受害者,被胁迫参与犯罪;没有参与过杀人,也没有想过要杀人;没有高消费,钱都被法子英控制;相由心生,我很想把口罩摘下来给大家看。#“女魔头”劳荣枝案9月9日再次开庭#
一、劳荣枝是否构成被胁迫?
这个需要结合同案犯的供述、劳荣枝本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证言,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劳荣枝在于法子英亡命天涯前,是一名受人尊敬的小学教师,而法子英则是当地小有名气的混混。劳荣枝不但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由于其面容姣好,曾被不少人暗恋。去年,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曾对媒体猜测称,因为他们条件相差太悬殊,法子英肯定十分珍惜妹妹。
但是这些只是外在的表现,劳荣枝是否被胁迫还需要受害人证言和共犯法子英的供述来印证。但本案受害人大部分都已遇难,无从考证。现在唯一的幸存者刘华曾说,他被绑架期间,听见劳荣枝对法子英说,我去取钱,如果一个小时没回来,你就把他杀了逃走。法子英说好。但如果没有法子英的供述或者其他证据来支持的话,就是一个孤证,其证明力将被弱化。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劳荣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话,是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二、胁从犯就一定是从犯吗?
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比较特殊,起初是胁从,但之后其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不应僵化地去看待胁从犯,而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其犯罪地位,即使主犯还是从犯。比如,刚开始被胁迫犯罪的,其行为应评价为胁从犯,系从犯。但是一旦成为一体,且多次参与到之后的犯罪活动中的,积极地引诱男性并伙同其他案犯对其实施绑架、杀人、抢劫等行为,其地位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其后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胁从犯起到了主犯的作用,因此,对其行为应评价为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胁迫杀人、绑架等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一直都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胁迫杀人应追究刑事责任。众生平等,不同的生命法益是相同的,没有高低之分,任何人无权为了保全自己而谋害他人生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胁迫杀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由胁迫者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胁迫者的要求进行,自己无权控制。而且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弱点和特性,作出这种选择也符合人性的特点。
刚哥以为,期待可能性所提倡的尊重人性,应当以合理限度为前提。不要把对于人性的宽容变为对人性恶的纵容,从而毁灭人性的真、善、美。即使是被强迫的,还可以对比强迫的程度、危害与犯罪的危害后果的比例大小,来确定其是否超越合理限度。比如:胁迫人威胁被胁迫人如果不杀害被害人就不给饭吃或者会被殴打,这种情形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无须减轻。因为其受到的胁迫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来说,可以忽略不计。而如果是死亡威胁,视不同情况则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处罚。
由于案件时间久远,当事人多已遇害,许多人证、物证已经无从考证,法子英的供述又前后不一,劳荣枝案仍有许多疑点找不到答案。比如说杀害熊姓被害人后,劳荣枝与法子英到其家中有没有抢到钱,抢到多少钱,至今仍不清楚。劳荣枝是否会判处死刑,我们不得而知,或许答案明天就会揭晓,但我们坚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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