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碰瓷!他才14岁,司机见死不救,必须赔!”且看法院如何判
广东广州,2019年8月8日上午,女子李某和其14岁的儿子小李,母子俩一起乘坐公共汽车外出。
当时车上人不多,走着走着,大约9点钟左右时,小李突然用手捂住胸口,一脸痛苦,说不出话来。
紧接着,他身子一歪,倒在了公汽的过道上,昏迷不醒。
女子李某被吓得六神无主,一边呼唤着儿子的名字,一边俯下身子,试图扶他起来。
周围的其他乘客也围了上来,查看具体情况。
听到有人喊“停车,有人晕倒了”之后,公汽司机杜某,连忙将车靠边停下,然后上前查看。
女子李某见状,抓住司机杜某的手,请求他将车开到最近的医院,抢救孩子。
现场众人也七嘴八舌,有的说只能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护车。
也有人说“时间就是生命”,必须争分夺秒,直接将公汽开到最近的医院,尽快救人。
女子李某看着过道地板上不省人事的儿子,急得哭出了声,差点儿跪下了,再三请求司机杜某送小李去医院。
此时,司机杜某却称,这事他无法作主,需要请示公司领导。
说完掏出电话,在一边打电话去了。
3分钟后,司机杜某打完电话,称公司领导不同意,公共汽车的行驶线路是固定的,不能擅自更改。
无可奈何,女子李某只得在路边拦车。
直到6分钟后,女子李某才拦停了一辆私家车,随后在公汽司机杜某和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将昏迷不醒的小李抬上车,送往了医院。
遗憾的是,年仅14岁的小李,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检查鉴定,小李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小李死亡后,其父母痛失爱子,白发人送黑发人,伤心欲绝,无法接受。
在安排了小李的后事之后,女子李某睹物思人,整天以泪洗面。
多次在梦里与儿子相见,醒来时才知道儿子已不在了,泪水打湿了枕巾。
想起事发当天,如果不是公汽司机见死不救,延误抢救时间,或许儿子就不会离开。
想到这里,女子李某决定找公汽公司讨个说法,也给去世的儿子一个交代。
协商无果后,死者小李的父母,在咨询律师后,一纸诉状,将公汽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本案死者小李根据交易习惯,购票乘坐被告公汽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在法律上,公汽公司有义务安全、及时地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病、遇险、分娩的旅客。
本案死者小李发病后,公汽公司拒绝将其送医,违反了以上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公汽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公汽公司答辩称,死者小李的死亡,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是其自身患有心脏病,突发疾病死亡,民事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公汽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小李死亡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小李和公汽公司之间,根据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病、遇险、分娩的旅客。”
本案小李乘坐被告公汽公司的公共汽车期间,突发疾病,被告却拒绝送医,最终导致小李因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公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小李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公汽公司赔偿小李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汽公司不服,认为事发时,即使自己未将小李及时送医,存在过错,但一审法院判决自己赔偿25万元,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重。
遂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双方的责任比例划分不当,遂作出了改判,判决公汽公司赔偿小李父母8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发生在2019年,当时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实施,因而民法典,对本案不能适用。
在法律上,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小李根据交易习惯,购票乘坐公汽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汽公司有义务安全、及时地将乘坐小李运送到目的地。
在此期间,小李突发疾病,公汽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对其提供帮助,尽力救助和送医等,保障其人身安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病、遇险、分娩的旅客。
本案中,小李发病后,公汽公司却拒绝将其送医,明显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两级法院,均认定公汽公司应当承担死者小李死亡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情形,在法律上并不多见,民事侵权责任和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两种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合。
在此情况下,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决定权在当事人手里。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李死亡后,其父母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选择的是违约之诉。
从普法的视角,有必要从侵权之诉的角度,谈一谈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小李在公共汽车上发病后,公汽公司拒绝将其送医,未尽救助义务,最终导致小李抢救无效死亡。
非常明显的,公汽公司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后果。
毫无疑问,本案小李死亡,属于严重的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的该构成要件,是成立的。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也非常明显,正是因为公汽公司的以上过错行为,加上小李心脏病发作,共同导致了小李死亡这一损害后果。
本案公汽公司的过错,是导致小李死亡的原因之一,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一点,本案也明显存在。
故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公汽公司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导致小李死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小李父母经济损失。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小李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小李在乘坐公共汽车期间发病,公汽公司未及时将其送医,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但是,本案公汽公司的行为,只是导致小李死亡的一部分原因,并非主要原因。
小李死亡,真正其决定作用的,是其自身的疾病。
本案小李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小李的死亡,主要责任,在其自身。
本案发生后,有网友担心,司机杜某靠工资维持生活,发生了什么这次事故,他赔偿得起吗?
事实上,司机杜某是公汽公司的员工,其是履行职务、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的行为。
本案的发生,司机杜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由公汽公司承担。
司机杜某个人,不需要承担小李死亡的侵权责任。
对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本案虽然是司机杜某直接造成的,但是因为其系公汽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公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而不是直接责任人,司机杜某。
最后,此前的很多案例,死者,或者伤者家属,多是本着“谁受伤谁有理”,“人死为大”的思想,打着损害索赔的幌子,行讹诈钱财之实,令人诟病。
但是,本案却不同,小李的死亡,公汽公司确实存在过错。
正如有网友说的那样,“时间就是生命”,因为公汽公司拒绝直接送医,导致小李被耽误了近10分钟。
如果没有耽误这近10分钟,或许小李不会死。
因此,本案公汽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小李的父母,是真正意义上的“受害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本案小李父母的索赔请求,无论是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得到支持。
两级法院的判决,也很好地回应了这种呼声,合法亦合理,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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