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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活了!卖14根油条,竟被罚5万!”法院:处罚合法

法律人2023-06-01 11:32:540

福建莆田,60多岁的卢大爷是一个农民,老实本分,性格温顺,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众所周知,在农村,365天,天天都有活干,除了生病,是没有休息时间的。

作为一个农民,只要你不怕吃苦,就会有吃不完的苦!

靠天吃饭也就罢了,但是当你遇上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粮食却不值钱。

当粮食值钱的时候,却又颗粒无收。

卢大爷做了一辈子农民,罪没少受,苦没少吃,但是一年到头,收获所得除了勉强糊口,几乎没有什么结余。

后来年龄大了,身体也有了毛病,干不动农活了。

为了生活,卢大爷便决定进城谋生,打算开一个早餐店。

说干就干,卢大爷用自己为数不多的积蓄,加上向亲戚朋友借了一些,租下了一个门面。

卢大爷一辈子遵纪守法,对开早餐店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自然不敢偷懒。

经过十多天的奔跑,他陆陆续续地办下了卫生、税务、工商、城管等各个部门的手续和证照。

然而,就在卢大爷满怀信心,准备好好干一场的时候,他希望的幸福没有到,意外却先来了。

卢大爷的早餐店,说是早餐店,其实就只卖两种,油条和大饼,其他的,他也做不来。

开业那天一大早,由于没有忙过来,来不及自己和面,他便去批发市场,购买了3斤做好的面团,拿回来直接下锅炸油条。

当天早上,卢大爷一共做了十几根根油条,自己吃了几根后,觉得味道还可以,剩下14根,打算卖。

没过多久,几名身穿制服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了卢大爷的早餐店,称卢大爷新开的店,需要进行食品抽样检测。

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等,卢大爷认为自己很重视,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便没有在意,非常配合地将剩下的14根油条,打包递给了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

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收下卢大爷的14根油条后,给他付钱时,遭到了卢大爷的拒绝,不肯收。

后来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坚持下,卢大爷才收下了油条款。

然而,令卢大爷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经过化验检测,卢大爷的油条,铝含量达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随后,卢大爷接到市场监管局的通知,说他卖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对他进行立案查处。

一辈子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卢大爷吓坏了,早餐店也不敢开了,整天没精打采的,等待着市场监管局的处理结果。

在此期间,卢大爷主动向市场监管局反映,当天早上自己做油条的面团,不是自己制作的,而是在批发市场购买的,并提供了供货商家。

然而奇怪的是,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随后对该商家销售的面团进行检测时,结果却显示合格。

调查结束后,市场监管局认为:

本案卢大爷经营的早餐店,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出售的油条,经检测,铝含量达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卢大爷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罚。

据此,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给予了卢大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接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卢大爷傻眼了,罚款5万元?

自己早餐店刚开业,一分钱都没有赚到,哪里来的钱交罚款啊!

卢大爷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

两个月后,行政复议决定下达,结果为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大爷仍然不服,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卢大爷提出:

1、不合格油条的原材料面团,不是自己制作的,自己已经提供了供货商家,不应该处罚自己。

2、即使自己有错,但自己的油条,一根都没有卖,自己的不合格食品,没有流入市场,没有给他人造成危害后果。

同时自己系初犯,而市场监管局却对自己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过重,自己无力承担。

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自己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批评教育即可。

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给自己不予处罚,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场监管局提出答辩称,本案卢大爷销售的油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虽然卢大爷称其制作油条的原材料面团系从另一商家处购买,但经调查,该商家予以否认。

同时,经对该商家销售的面团等食品进行检测,其销售的食品均符合规定,为合格食品。

因而本案卢大爷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场监管局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卢大爷系初犯,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负有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卢大爷销售油条,经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卢大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必须高度重视。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对人体具有危害性的食品、蔬菜等行为,应当依法打击。

这是对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负责,也是法律的要求。

本案中,卢大爷销售的油条,经过化验检测,铝含量达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虽然卢大爷辩解称不是其制作,而是在批发市场购买的。

但是,却提供不出购买小票等证据,无法证明不是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

因而其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处罚。

食品安全大于天,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意味着对本案卢大爷的罚款处罚,最低数额为5万元,5万元只是起步。

最后,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案事实,充分考虑了老刘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数额,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提出,卢大爷也太可怜了,开早餐店,一分钱都没有赚到,反而被罚款5万元。

5万元,对于一个60岁的老村老农来说,堪比天文数字。

市场监管局也太不近人情了,何必对一个老农下狠手!

但是,如前所述,事实上,本案卢大爷确实违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可怜,法律便网开一面。

违法,就应当付出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卢大爷或许可以逃过这一劫的。

卢大爷从批发市场购买的面团,如果索要并保留了购物小票等证据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他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遗憾的是,卢大爷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没有保留下相关证据。

同时,给卢大爷销售面团的商家,也否认了卢大爷的说法。

因此卢大爷无法证明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此可见,平时学法、懂法并用法,关键时刻,是大有用处的。

最后,对于本案,抛开法律,从情理的角度看,还是有很多不同意见的。

在国务院组织的第九次大督查中,督察组的一位成员,面对此种情形,曾发出这样的感慨: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事实上,正如他提到的那样,执法不仅需要有力度,还应该有温度。

法律不是抽象空洞的,而是鲜活具体的。

行政执法活动,影响的是行政相对人具体的生活,事关底层人的一日三餐。

行政执法,如果只是单纯地按照条条框框进行程序式处罚,丝毫不考虑处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将可能失去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功能。

虽说法不容情,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绝情”!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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