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脸见人了!新婚夜,被冒牌新郎入了洞房!”法院:数罪并罚
湖南湘潭,农村男子陈某,待人真诚、热情好客,人缘一直很好。
但是,陈某从上小学时起,成绩就不是很好,初中一毕业,便没有继续上学,而是选择了到大城市打工。
进入城里后,陈某因工作踏实,值得信赖,再加上其为人处世热情大方,因而深得企业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没过几年,陈某的事业,便小有成就。
与此同时,阳光帅气又上进的陈某,还赢得了本地姑娘盛某的芳心。
对于漂亮大方的盛某,男子陈某其实也早就对其有了爱慕之心,只是,两人谁也没有先说破。
不久,在一个浪漫的周末,二人捅破窗户纸,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一年后,两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正式走进了结婚的礼堂。
双方的婚礼,是在城里举行的,由于路途遥远,新郎陈某老家的亲戚,绝大多数都没有能亲自到婚礼现场。
按照风俗,陈某和其妻子结婚后,二人应当回老家祭祖,拜见男方家的亲戚长辈。
于是在婚礼后的第二天下午,陈某和其新婚妻子盛某,两人一起回到了陈某的老家。
听说陈某回老家了,和陈某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郑某,很早就来到了陈某家。
久别重逢,两人一阵寒暄后,男子郑某也不客气,主动帮陈某忙上忙下,安排酒席,接待其他客人等。
到了晚上,老人们都陆陆续续地离开了,只剩下一些年轻人在一起,打打闹闹的,大家都非常地开心。
宵夜时,和陈某同辈份的年轻人,一个接一个地给新娘敬酒,气氛热烈。
很快,新娘盛某便不胜酒力,东倒西歪了。
陈某连忙将她扶到了二楼两人的房间里休息,然后又下楼和大家一起喝酒聊天。
期间,男子郑某内急,不巧的是,一楼厕所又被别人占了,他便上了二楼的厕所。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郑某从厕所出来,路过新娘的房间时,见房门虚掩着,床上躺着的新娘盛某,因醉酒衣衫不整、春光乍泄。
见此情景,郑某鬼使神差地,快速溜进了房间,然后关上门,趁新娘盛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在此期间,迷迷糊糊的新娘盛某,以为是其丈夫陈某,还问了一句:“客人们都走了吗?”
郑某自然不敢应声,完事后迅速离开了,若无其事地下楼和大家一起,继续聊天喝酒。
后来,新郎陈某上楼取东西时,发现新娘盛某情况不对,经询问得知其被侵犯的事实后,气愤不已。
由于当晚除了郑某外,没有第二个人上过二楼,因此陈某很快就确定了目标。
陈某二话没说,打电话报了警,然后下楼守在门口,阻止郑某逃跑。
见事情败露,急于脱身的郑某,拿起屋里的一根扁担,将陈某打倒在地后,飞快地逃走了。
警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根据现场人员提供的情况,很快便将郑某抓获。
事后,陈某被送到了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郑某到案后,面对民警的询问,郑某一口否认,拒不认罪。
郑某称,自己与新娘盛某发生性关系时,她整个过程都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因而她是自愿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打伤新郎陈某,郑某则提出,是陈某准备殴打自己在先,并不让自己离开,自己才打伤他的,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郑某违背女子盛某的意志,趁其醉酒,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强奸罪。
同时,郑某打伤陈某致其轻伤二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此,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强奸和故意伤害,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的意志,趁其醉酒,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同时,郑某打伤陈某致其轻伤二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郑某一人犯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
郑某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郑某不服,仍然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强奸犯罪,属于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手段,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比较好理解,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压制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使其因害怕而不敢反抗的情形。
比如扬言行凶报复、公开其隐私、加害其亲属等相威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情形。
其他手段,则比较广泛,司法实践中,多指趁被害妇女醉酒、熟睡、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利用封建迷信洗脑、欺骗等,或者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使其产生错误认知,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本案即属于该情形,男子郑某趁新娘盛某醉酒昏睡后,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之际,冒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以上规定,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对于这种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
因而本案男子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妥妥的构成强奸罪。
其辩解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首先,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非法侵害,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陈某在发现自己的新婚妻子遭到侵犯后报警,在警察到来前,为防止嫌疑人郑某逃跑,守在门口,是合法的。
本案陈某,并没有殴打郑某,因而本案对于郑某来说,不存在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前防卫、假想性防卫,以及事后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
本案中,郑某做了亏心事后,误认为陈某要殴打他,属于假想性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
在主观上,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不法侵害。
从而作出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本案中,郑某持扁担打伤陈某,其目的是做了亏心事后,害怕警察,急于脱身,而非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得伤害其他的人。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除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依法不负法律责任外,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实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很明显,郑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男子郑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量刑上,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被告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男子郑某酒后失德,不顾“朋友妻,不可欺”的古训,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趁新娘盛某醉酒昏睡之际,冒充其丈夫侵犯了她。
郑某的该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同时,事情败露后,郑某为了逃跑,持扁担将陈某打伤,造成其轻伤二级,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属于两个各自独立的罪名,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和竞合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的以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以郑某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值得深思的是,本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网友提出,郑某如此的不讲武德,两罪并罚才判4年多,太便宜他了,应该让他把牢底坐穿!
你认为是重了,还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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