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大研究生遇害:大学,可以没有围墙,但绝不能没有安全
8月18日,兰州交通大学研二学生杨某某在学校青年教师公寓附近遇害。嫌疑人张某系校内一小卖部店主之子,已于当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对于张某何日因何事进校,兰州交通大学正在调查中。9月2日下午,杨某某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学校已于9月1日赔偿家属200万元,钱款已到账。“此事我们再不追究(学校)了,接下来我们会配合(警方)处理刑事案件。”#兰州交大研究生遇害 学校赔200万##兰州##兰州身边事#
对于这件事,刚哥想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嫌疑人张某的进校时间及事由的疑惑。据新闻报道,嫌犯张某经常在小卖部看店,而兰州交大至事发时还不知他是何日因何事进校。同时,8月18日恰是高校的暑假时间,又加上新冠疫情原因,很多高校是严禁外人进入高校的。如果学校对这个人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由进来得毫不知情,那这个疫情防控工作怕是有瑕疵吧?与学习和其他相比,生命才是最宝贵的。如果生命安全没有保障,那学得再好再多又有什么用呢?
二、学校赔偿遇害人家属200万元的疑惑。
1、对于杨某某年轻的生命来说,当然不多。可是,论到赔偿,算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也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既然是赔偿,那就意味着兰州交大认为自己有过错,而且按照赔偿额度来说几乎是全责。而依据目前所知情况,杨某某的死与张某的行凶直接相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杨某某已经成年,学校责任不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学校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而如果是学校有过错,从本案来预判,学校大致不会承担民事赔偿的主要责任。
2、如果不是学校自认有错,那只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勉强适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问题又来了,此时即使认定学校属于该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承担的也仅仅是补充责任而已。补充责任是只有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学校才要承担,现在一包袱揽好像也是很合适。
3、学校直接以接近承担全责的姿态出现,是否可以推定为自认过错很大。那么,至今为止,学校相关部门及领导是否会为此承担后果?如果因为某些部门或者人员的过失,对杨某某的死亡赔偿应当负主要责任,那势必意味着要被严厉追责。
基于以上,对于家属所称的学校赔偿200万元颇为不解。学校在杨某某死亡事件中,到底有哪些过错?是个什么样的角色?杨某某为何会被小店老板之子痛下杀手?兰州交大的做法无疑让我们再次回到案件本身,再次感受到扑朔迷离的味道。
三、学校所支付的200万元从何而来,以什么名义支出的疑惑。大家知道,兰州交通大学是公立大学,而公立大学有着严格的财务和审计制度。一次性支付200万元,应当属于高校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决策。而即使是学校领导集体决策,也必须有依据。在责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决定赔偿200万元,如果没有明确依据,怕是难以行得通。赔偿意味着责任,如果是救济或者援助恐怕要好一些。学校的钱基本都是来自财政拨款,除了要符合自己的财务制度之外,还需要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所以,兰州交大作出赔偿200万元的依据是法院的司法判决、法律或者教育部、教育厅的文件还是自己的内部制度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赔偿家属200万元,或许是真的觉得自己责任重大,也有可能是基于舆论压力的无奈之举,亦或许是一种大校的担当。但不管多少钱,也换不回杨某某那焕发着青春光彩的鲜活生命。至于杨某某之死的真相,我们坚信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之下一定会水落石出。但刚哥也更希望此次事件能够引起管理者的警醒和重视,将校园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没有了生命,就失去了一切美好生活的前提。大学,可以没有围墙,但不能没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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