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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一时之欢,男子“调虎离山”入室侵犯女邻居,法院:数罪并罚

法律人2023-06-01 11:43:171

陕西西安,单身男子宋某,无房无车无存款,是典型的“三无”人员。

随着年龄的增长,宋某很快就进入了大龄青年的行列,看着别人都出双入对,他也非常渴望有一个女朋友。

但是,爱情不会凭空产生,爱情也不仅仅是花前月下,爱情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需要物质来维持的。

因而对于男子宋某来说,爱情也成了奢侈品。

与宋某同住一个单元楼的女子张某,身材火辣,打扮时尚,其进出小区,给人的感觉,永远都是光鲜亮丽。

男子宋某曾多次假装偶遇,搭讪女子张某,但都被她的高冷吓退。

后来,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宋某的单位裁员,宋某名列其中。

失业后的宋某,经济拮据,连吃饭都成了问题,自然不敢再对女子张某心存幻想了。

事发当天下午,找工作不顺的宋某,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喝酒散心。

到了晚上,喝了不少酒的宋某回家后,一个人空虚寂寞,难免想入非非,他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后来,他索性穿衣起床,打算去找女子张某。

颇有自知之明的宋某,知道自己就这样直接去女子张某家,她可能连门都不会给自己开。

经过一番思索,宋某决定用计,三十六计之“调虎离山”。

当晚十点多钟,宋某偷偷地来到女子张某居住的房屋外面,打开配电箱,拉下了电闸,然后躲在墙角后,等待女子张某出来。

家里突然停电后,女子张某起身查看,见整个小区,只有她家没电,便判断出是电闸跳闸的原因。

于是,女子张某便开门出来,打开配电箱检查电闸。

就在她刚一合上电闸时,男子宋某突然从墙角处窜出,从后面一把捂住女子张某的嘴,将她强行推进了房间里面。

进屋后,宋某反锁了门,然后又把惊魂未定的张某推进卧室里,威胁她不要声张,称不配合的话,就要杀了她。

女子张某不敢多言,一双眼睛惊恐地望着男子宋某,任由其摆布。

宋某担心女子张某反抗和呼救,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其双手双脚,牢牢地绑住,然后又拿出一条毛巾,塞进了她的嘴里。

然后宋某便在屋里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结果令宋某大为失望,他原本以为女子张某平时穿着前卫、打扮时髦,是个有钱人,没想到家里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有。

一无所获后,宋某拿起女子张某的手机,强迫她打开了微信和支付宝,见里面一共才一千多元钱,便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

起初女子张某死活不肯说出银行卡密码,宋某便进入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来,逼迫张某说出了密码。

随后宋某不顾女子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离开时,男子宋某又将女子张某的手机、平板电脑、身份证、银行卡等,全部拿走了,打算用她的身份去网络上贷款,供自己使用。

宋某离开后,女子张某权衡利弊,去派出所报了案。

第二天,当宋某独自躲在暗处,操作女子张某的手机,准备进行网络贷款时,被警方锁定,抓获归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到案后,男子宋某对其以上行为供认不讳,其没有丝毫隐瞒地,主动进行了交代。

此后,宋某的家人也多次联系女子张某,最后经过沟通协商,给了女子张某一笔钱,作为经济补偿后,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男子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应当两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同时,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入室劫取受害人财物,依法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宋某一人犯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因宋某系入室抢劫,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处罚,遂决定对其抢劫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对宋某的强奸罪,则决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两罪并罚,结合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综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

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

抢劫罪,根据我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抢劫罪,其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但是,对于入户抢劫,则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对其量刑,直接为10年有期徒刑起步。

什么是“入户抢劫”?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别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一般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这里的“户”,指的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住宅,最常见的就是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入户抢劫,实际上触犯的,是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

由于行为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因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抢劫罪吸收,发生竞合。

这种情形,只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单独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入户抢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其侵犯的,是被害人一系列的权利,除了财产权,还有人身权,住宅安宁权。

因此,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的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本案男子宋某的抢劫行为,完全符合以上“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最后被法院认定为“入户抢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规定。

人生苦短,一生有几个10年啊!“入户抢劫”,起步就是10年,可见刑法打击的力度之大。

强奸,也属于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强奸罪,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手段,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比较好理解,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压制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给其精神上造成压力,使其因害怕而不敢反抗的情形。

比如扬言行凶报复、公开其隐私、加害其亲属等相威胁,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等情形。

其他手段,则比较广泛,司法实践中,多指趁被害妇女醉酒、熟睡、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利用封建迷信洗脑、欺骗等,也属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本案中,男子宋某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不顾女子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典型的强奸犯罪类型。

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正是基于以上规定,本案法院最后对宋某强奸女子张某的行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被告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男子宋某采取“调虎离山”之计,进入女子张某的家里后,不顾其反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同时,其为了钱财,抢劫女子张某的手机、平板电脑等,依法构成抢劫罪。

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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