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岂有此理!自己的狗被偷,竟要花钱买回?”警察:自愿调解
河南许昌,女子武某从小便喜欢小动物,她养了一只宠物狗。
自从养了这只狗之后,女子武某的精神世界,一下子丰富起来了,只要一有空,她就会逗狗玩,陪伴着它。
因而时间长了,她和这只狗的感情很深,就像跟自己的孩子一样。
然而,没过多久,意外发生了。
今年3月23号那天,女子武某像平常一样,下班回家,第一件事情就是去逗自己心爱的宠物狗。
当她打开门时,往日里,她的狗都会非常亲热地扑上来,但今天,这种情景却没有出现。
女子武某当即产生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她连忙换好鞋子,一边大声叫着宠物狗的名字,一边四处寻找。
遗憾的是,最后什么也没有找到,女子武某这才意识到:她的狗被偷了。
此后的半个月时间里,女子武某疯狂地寻找着她的宠物狗,只要一有空,她就会四处寻找。
在她的脑海里,充满了狗的影子,这事令她饭吃不下,觉也睡不好,十分伤心。
后来,有人提醒她,让她去狗市找找看,或许会有所发现。
实在没有找到,也可以在里面重新购买一只宠物狗养着,冲淡丢失宠物狗的痛苦。
女子武某听从了这个建议,去了几家狗市寻找。
巧合的是,4月8号,当女子武某再次来到一处狗市,打算碰碰运气时,在众多的狗笼里,她一眼就看到了自己被偷走的狗。
狗见到女子武某后,也激动不已,冲着她“呜呜”地不停地叫,委屈万分,我见犹怜的样子。
武某上前找到卖狗的商贩,向其说明了情况,表明这是自己被偷的狗,让商贩将狗还给她。
商贩自然不肯,称这狗是其花钱从别人手里正常买来的,表示无论如何,都不会白白还给武某。
过了一会儿,就在二人僵持不下时,经常和狗打交道的商贩,也从狗的表情中看出了,女子武某所说不虚。
他于是提出,只要女子武某支付他收购这只狗的成本价,就可以把狗领走。
女子武某仍然不同意,并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接警后,很快便到达了现场,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后,民警提出,从现有情况看,没有证据表明商贩和偷狗的人有关联,商贩从他人手里正常购买宠物狗,然后贩卖,不违法。
女子武某认出是其丢失的狗,要求领走,应该补偿商贩的损失,建议两人协商解决。
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女子武某花费了550元,将自己被偷的狗领了回去。
近日,此事被人传上了网络,一下子引发了热议。
很多网友看到后不解,他们提出,自己的狗被人偷走了,还需要花钱买回,这是什么道理?
也有人提出,站在商贩的角度看,他不是小偷,也不是小偷的共犯,他对宠物狗的来源不清楚,不知道是偷的,他支付了钱从别人手里买的。
从这个角度看,商贩也是受害者,让他来承担损失,不公平。
那么从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呢?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将财产分为两种,即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所有权人在登记机关登记后,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比如房屋、车辆等。
而对于动产,一般情况下,是谁占有,谁拥有所有权。
这是法律专业的说法,通俗的讲,说人话就是,东西在谁手里,就是谁的,不需要特别证明。
农民在市场里卖自家饲养的鸡、自己种植的蔬菜,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出具证明,特意证明这是他自己的。
同样的,买菜的大妈,从自己兜里掏出来的人民币,也无需证明,这是她的钱,因为在她兜里,就是她的。
本案的宠物狗,也是这个道理。
商贩以正常的价格从他人手里收购宠物狗,支付了对价,属于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什么是善意取得?法律上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对于“善意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价格合理;
(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311条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本案中,根据以上规定,偷狗者将偷来的宠物狗卖给商贩,系无处分权人。
商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购买了该宠物狗。
商贩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合法地拥有了该宠物狗的所有权。
女子武某要从商贩手里赎回自己被偷的宠物狗,需要支付费用。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本案商贩的行为,不违法。
本案中,商贩如果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宠物狗来源不合法,而以非正常价格购买宠物狗,然后转让获利,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商贩收购宠物狗时,如果明显知道卖狗的人是小偷,经常不正常的出售宠物,而仍然低价从其手里购买宠物狗,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或者其虽然不知情,但购买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有足够的理由判断该宠物狗来源不正当,此时,其仍然低价购买,也不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情况下,女子武某有权要回自己的狗,且不需要支付费用。
本案中,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抓获了偷狗贼,则根据不同情况,其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盗窃,偷盗他人饲养的宠物狗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可能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本案小偷盗窃女子武某家的宠物狗,从价值上看,可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能认定为犯罪。
但是,并非意味着其可以不受处罚。
偷狗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本案偷狗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对于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的财物价值,如果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构成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盗窃“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偷狗贼偷女子武某的宠物狗,价值550元,达不到以上标准,因而单独从此次行为看,其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盗窃行为,虽然盗窃的财物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多次盗窃的,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偷狗贼,如果经查实属于以上规定的多次盗窃的,即使盗窃数额不大,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另外,本案女子武某的宠物狗,是在家中被盗的。
我国《刑法》还规定,“入户盗窃”的,无论盗窃财物的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从这一规定看,偷狗贼妥妥的构成了盗窃罪。
最后,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可以知道,本案在盗窃案没有被侦破、偷狗贼没有被抓获前,警察的调解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女子武某无端遭受的550元损失,只能其自己承担,待案件破获后,可以要求偷狗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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