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凭啥返还银行10万?”法院:不当得利,返还
浙江舟山,男子邱某来自农村,其父母都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种了一辈子庄稼,仅能填饱肚子,即使外出打工,也是干最苦最累,工资却最少的活,永远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
因此,他们一直相信“知识改变命运”,把翻身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邱某身上。
因而邱某从小便被逼着学习,他的童年时光,记忆里永远是做不完的作业、背不完的书,所谓的快乐童年,与他无缘。
然而,当邱某辛辛苦苦考上大学后,却由于专业不好,很多地方是“拼爹”的,没有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为了生活,邱某后来开了一家便利店,24小时营业那种。
经过几年没日没夜地辛苦和坚守,邱某积攒了一点钱,他决定将店面升级改版,重新装修。
事发当天,邱某来到银行,打算取款。
排队领号后,轮到邱某时,他来到到柜台前,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输入密码,取出了5万元现金,然后转身离开。
邱某离开银行不远,手机就收到了银行发送的短信,但结果却不是显示其取了5万元,而是提示他的银行卡,存入了5万元。
邱某一愣,随即明白是银行操作出现了失误,将取款5万元,操作成了存款5万元,
这样一来,自己取了5万元现金后,银行卡上的钱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多出来了5万元。
邱某连忙返回,打算将这一情况告知银行。
但是,当他来到银行大门时,犹豫了。
银行这番操作,一进一出,是两个5万元。
10万元,对自己来说,简直就是一笔巨款,自己辛苦一年,也未必能赚到。
再说,银行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吗?自己或许可以“不负责”。
于是,邱某又转身离开了,但作为受过国家高等教育的人,这事属于什么性质,邱某是明白的,因而一整天,他的内心都纠结不已,有一种做了见不得光的事的感觉。
到了下午,银行交接扎账时,发现短缺了10万元,非常重视,立即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逐笔核对,最终发现了问题之所在。
第二天一上班,邱某便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告诉他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出现了10万元的损失,要求邱某返还给银行。
邱某并未否认,但推辞说自己在装修工地上,暂时没办法离开,等有空了再去银行办理。
3天后,见邱某仍然没有动静,银行再次给他打电话,要求他返还这10万元。
邱某却答复说钱已被自己用来购买了装修材料,等过几天资金周转过来了,再还给银行。
一个星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又给邱某打电话,但邱某仍然是嘴上答应,就是不见行动。
后来,邱某干脆就不接银行的电话了。
无奈之下,银行方面一纸诉状,将邱某告上了法院。
银行方面提出:
1、事发当天,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取款操作成了存款,导致银行方面遭受到了经济损失10万元。
而银行的损失,正是邱某获利的来源,邱某没有法律依据获利,构成不当得利。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而本案邱某,应当依法返还1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邱某答辩称,一直以来,银行都是“离柜概不负责”,这个规则,银行不能“双标”,不能只许银行“放火”,而不准百姓“点灯”,这条规则,自己作为银行的储户,也适用。
另外,本案操作失误,是银行的问题,自己什么都没有做,也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不应该返还这10万元。
银行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自行买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因不当得利导致利益受损的,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
不当得利者,有义务予以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邱某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获得了10万元,其获利没有法律依据。
而银行却因此导致利益受损,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邱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邱某返还银行1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极大反响,许多网友提出疑问:明明是银行自己的错,为什么要邱某负责?
邱某又没有做错什么,或者说,他根本什么都没有做,何错之有?
事实上,本案邱某多出来的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何为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根据以上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他人利益损失的基础上,获得利益。
不得没有法律依据地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
换句话说,就是不得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不当得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一方利益遭受损失;
(3)、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利益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的一方,其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依法应将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
我国《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银行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取款”,操作为了“存款”,使得邱某无端获得了10万元的利益,而银行却因此损失了10万元。
这种情况下,邱某的得利,获取的10万元利益,正是银行遭受的损失,邱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邱某返还银行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邱某应将本不属于自己的10万元,原封不动地返还给银行。
“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的一种醒目的店堂告示,其因单方面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了自己一方的义务,属于“霸王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
近年来,这似乎演变成了一个“梗”。
正如有网友提出的那样,本案邱某反向提出“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试图用魔法“打败”魔法。
但是,法律上,这是行不通的。
“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它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减轻或者免除了自己依法应负有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此,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应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这种“店堂告示”,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根据以上规定,邱某的“魔法”,是无效的。
自然的,邱某的答辩意见,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
事实上,银行肯定不能这样操作的!
也幸好银行方面没有这样骚操作,否则,败诉是铁定的,而且还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只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
如果银行没有法律依据,自行扣划邱某银行卡里的钱,是严重违法的。
本案中,即使邱某是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给银行。
但是,这需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后,才能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没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前,邱某银行卡里的钱,依法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银行无权扣划。
银行不是司法机关,它和邱某之间,是基于存款储蓄合同,而建立立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银行在法律上,有义务保障邱某的存款安全,而无权随意扣划处分。
这也是本案银行方面,宁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也不敢贪图省事,直接扣划的原因。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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