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相亲约会,他激动发病,凭啥要我赔140万?”法院:赔15%
福建厦门,50岁的男子解某是一名成功人士,他早年做生意,一直顺风顺水,积累了不菲身家。
然而,“世间安得双全法”,年过半百的解某,虽然家境殷实,有钱有闲,但美中不足的是,陪伴了他半辈子的妻子,却不幸患上了重病。
尽管辗转各地大医院,四处求医,尽力救治,解某的妻子,最终还是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妻子去世后,解某睹物思人,久久走不出这个阴影,其儿子儿媳等亲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后来,为了让解某尽早从丧偶的阴影里走出来,解某的儿子教会了他上网,并替他在某婚恋交友网站上注册,让他自己在上面寻找合适的人。
没过多久,解某和30岁的女子阿梅,在网站上认识了。
刚满30岁的阿梅,身材火辣,面容姣好,离异后带着一个孩子。
被爱情伤透了心的阿梅,对另一半的要求不高,她的择偶标准是,只要人可靠,对她和孩子好就行。
经过简短的交流,得知男子解某的情况后,阿梅被解某的深情打动了,认为解某是一个重感情的男人,值得托付终身。
于是,两人认识不到一周,便决定见面。
二人约定见面的日子,是一个周末,两人都非常重视,阿梅经过精心打扮,到达了见面地点。
对见面地点的选择,解某是经过了一番考虑的,他认为,二人初次见面,地点既不宜太隐秘,但也不可太喧闹。
最后解某将见面地点,定在了其经常去的一个农庄,里面环境优雅,来往的人不多,饿了可以在里面吃饭,累了还有房间休息,非常合适。
当天,二人见面后,互相都非常满意,一起在农庄里游玩,钓鱼、摘果子、烧烤、划船等,玩得非常开心。
两人都忘记了年龄,仿佛回到了年轻时候,俨然是一对正在热恋的年轻情侣。
游玩结束后,两人一起吃饭,席间,解某因为高兴,很少喝酒的他,还破例喝了点酒。
饭后天已黑了,二人在农庄里散了会儿步后,解某提出去房间里休息一下,然后再回家。
阿梅同意了。
进入房间后,二人情不自禁地发生了关系。
谁知道,解某突然身体不适,紧接着浑身颤抖、呕吐,说不出话来了。
阿梅见状,十分害怕,她给解某简单地擦拭、清理了呕吐物后,替其盖上被子,悄悄地离开了。
阿梅离开后,剩下绝望的解某一个人在房间里,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直到第二天下午,在过去了20多个小时后,农庄老板看到解某的车一直停在农庄里,给他打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便去房间查看。
看到解某自己奄奄一息了,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安排救护车,将解某送到了医院抢救治疗。
经过医院的抢救,解某总算捡回了一条命。
经过医院诊断,解某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此次发病,主要病情为:右额叶脑动静脉畸形破裂、右额颞顶自发性脑出血。
解某虽然被抢救了过来,但因为送医不及时,延误耽搁了治疗,最终造成了两处残疾。
经鉴定,一处构成二级伤残,一处构成九级伤残,在花费了17万多元后,解某出院了。
出院后,解某认为,自己此次发病,虽然主要原因是自己的疾病,主要责任在自己,但是阿梅没有及时救助送医,农庄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两方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遂要求阿梅和农庄老板给予其相应的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没能达成一致协议。
协商无果后,解某委托律师,准备了材料,打算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律师经过计算,解某身上两处残疾,分别为二级伤残和九级伤残,赔偿费用分别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一共140万余元。
经过多年的普法,解某自知本案主要责任在其自已,阿梅和农庄老板,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于是,解某认为,自己承担损失总额70%的责任,剩余30%的责任,即42万元的赔偿责任,应由阿梅和农庄老板共同承担。
据此,解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阿梅和农庄老板告上了法院。
解某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事发当天,自己与阿梅一起游玩、吃饭和休息,二人单独在一起时,自己发病后,阿梅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送医义务,自行离开。
导致自己20多个小时后才被发现,延误了治疗,最终造成两处残疾,阿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农庄老板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主要责任,即本案70%的责任,由自己承担,剩下30%的责任,即42万余元,应当阿梅和农庄老板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期间,阿梅提出了答辩意见称:
1、自己与解某认识时间非常短,不知道他有病,无法预料到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同时自己不是他的家人,没有照顾他的责任。
2、解某明知自己有病,刻意隐瞒病情与自己交往,极不诚信,也不道德,存在欺骗行为。
3、事发当天,双方是自愿的,自己没有强迫解某。
自己发现解某异常后,给他用毛巾擦拭、清理了呕吐物,扶他上床休息,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因而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庄老板则答辩称:
1、事发当天,解某和女子阿梅入住的房间,并不是自己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开放和经营的,仅仅是为来农庄游玩的客人,提供的临时休息地点。
同时,自己也没有申请办理相关的宾馆业务证件。
2、自己在发现解某的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医院,送解某到医院抢救治疗,自己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而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女子阿梅和农庄老板,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解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得知农庄老板未取得相应的宾馆业务许可证,同时,事发的房间内,没有配备任何的报警或者急救设施,也无安全提醒标志等,其配套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解某发病后,农庄方面在20多个小时后才发现,其没有及时发现和救助解某,导致解某因延误治疗致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阿梅来说,其与解某相约在农庄游玩,解某发病时其单独在现场,根据法律规定,其对解某负有先行救助义务。
阿梅在解某发病后,既没有拨打专业的120急救电话求助,也没有告知其家人和农庄工作人员等,导致解某因延误治疗致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充分了解,并高度注意,其自己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对自己的身体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本案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应由解某自己承担。
剩下的30%的责任,即42万余元,由被告阿梅和农庄老板共同承担,各自承担15%,即21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女子阿梅被法院判决承担解某15%的赔偿责任,赔偿其21万余元,法律依据是,阿梅负有先行义务,其在解某发病后,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所谓先行行为义务,在法律上,是指因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引起他人生活状态发生变化,在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阻止损害发生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具体来说,是指先行行为人有意或无意地构造出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此先行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是最有效果的。
本案中,在解某发病后,阿梅能够第一时间发现,也完全可以拨打120求助,及时地对解某进行抢救。
如果事发后阿梅救助及时,解某是完全可能避免本案这种伤害后果的,更不太可能达到两处严重伤残的地步。
打个电话求助,本是轻而易举的事,阿梅却不作为,是明显存在过错的,也违反了其依法负有的先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解某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其承担总额15%的赔偿责任,符合情理,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阿梅被判赔偿解某21万元,一点儿都不冤。
本案中,根据法院调查得知,农庄老板未取得相应的宾馆业务许可证。
同时,其事发的房间内,没有配备任何的报警或者急救设施,也无安全提醒标志等,因而其配套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解某来到农庄老板经营的地方游玩消费,在此过程中,其发病后,农庄方面在20多个小时后才发现,明显是存在过错的。
农庄方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救助解某,导致解某因延误治疗致残,其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解某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是清楚的。
对于其患有多种疾病,应当避免情绪激动,充分注意,解某自己是清楚的。
但是,在事发时,其隐瞒病情,不顾危险,在外面单独与女子阿梅约会,并做了与其身体不适宜的事,导致病发致残,解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相应的,本案女子阿梅的行为,只是导致解某病发的诱因,事后未及时救助,属于外部因素。
真正其决定作用的,是解某自己身体的疾病。
据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解某明知自己患有多种疾病,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随时充分注意,高度关注,避免危险发生。
但其却放任可能发生的危险,不顾自身安全,以致发生了本案的损害后果,这一后果的主要责任,在于解某自身,因而本案应由解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本案解某快乐一阵子,痛苦一辈子,不但害了自己,造成了伤残。
还令不知情的女子阿梅和农庄老板,背负上了赔偿责任,教训深刻,值得警醒。
特别是农庄老板,本案发生后,不少网友为他叫屈,觉得他是躺枪,你认为呢?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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