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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遭“反砍”,警方:伤人女摊贩系正当防卫——旧案新析

法律人2023-06-01 12:29:580

重庆南岸区,来自四川的26岁女子杨某,从小便天不怕,地不怕,川妹子的泼辣性格,在她身上显露得淋漓尽致。

女子杨某不到20岁时,便来到了重庆闯荡,结婚后,和丈夫一起经营着一家名为“7点生鲜”的水果店,截止本案事发时,她们已经开了有五六年的时间了。

2020年9月7日上午9点钟左右,当地镇上城管执法队员来到女子杨某的水果店门前,告诉她上级正在组织进行市容环境清理整治工作,提醒她不要占道经营,不能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并按要求,自行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

大约半个小时后,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完毕其他店铺,返回时,发现女子杨某的水果摊,仍然存在占道经营的情况。

于是,几名城管队员便一起上前,将女子杨某店门前延伸突出、占道摆放的水果和货架,抬进了店内。

根据事发后调取的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两名城管队员,弯腰将摆放在店门前的葡萄,连同货架一起,抬进店里,放到了过道上。

此时,女子杨某从店里出来,手里拿着一个装有柑橘的水果筐,她放下水果筐后,对着几名城管执法人员,非常不满地说了几句话。

这时,站在水果店门口的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将一个白色的空水果筐,拿起来丢进了店内的过道上。

女子杨某本就心怀不满,见状将该空水果筐一把提起,用力地砸向地面,并质问道:

“你摔什么摔?”

谁知道,被扔到地上的空水果筐,一下子弹了起来,划伤了站在旁边的城管执法队员杨某桥的右手。

被水果筐划伤了手后,杨某桥非常生气,立即上前,指着女子杨某说:“你再发火!”

女子杨某未作声,但当她转过身,准备进入店里时,杨某桥突然抬起手来,照着女子杨某的脸,挥拳就打。

女子杨某一连被打了好几下,被打后,她一边往自己的店里退,一边用手护住脸部。

杨某桥则边打边往店里走,追着女子杨某,步步紧逼。

女子杨某在后退的过程中,突然伸手抓住了货架上的一把水果刀,然后拿着水果刀胡乱挥舞,阻止杨某桥继续殴打自己。

杨某桥见状去抢夺女子杨某手里的刀,在此过程中,被水果刀划伤了手臂等部位。

在此过程中,女子杨某的丈夫见妻子被打,曾试图冲上前,被其他城管执法队员阻止,拦在了外面。

见此情形,隔壁做生意的男子和其他城管队员,一起上前制止,女子杨某才放下了手中的刀。

事发后,现场有人报了警,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受伤的城管执法队员杨某桥和女子杨某,分别被送到了医院,检查治疗。

2020年9月8日,女子杨某转入武警重庆总队医院,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女子杨某的伤情为: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

受伤的城管执法队员杨某桥,也在医院接受治疗。

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一下子引发了热议。

2020年9月9日,女子杨某对媒体表示,事发时,其因水果摊占道摆放问题,与城管执法人员产生了争执,城管队员先动手,并追着她打。

当时,她的眼镜被打飞了,“脑袋也被打蒙了”,然后随手抓起了收银台上的一个东西来抵抗,事后“才反应过来,自己抓起的东西,是一把刀”。

2020年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就本案发布了警情通报,公布了处理结果。

根据该通报,警方对本案的处理,分三个方面:

第一,本案女子杨某被杨某桥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女子杨某此前不配合城管执法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三,本案杨某桥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律师说法】

首先,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应的,我国《民法典》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其次,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非法侵害,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杨某桥被女子杨某扔的水果筐划伤后,不顾自身身份,出手殴打女子杨某,致其轻微伤。

杨某桥的该行为,与其正在执行的职务无关,属个人行为,非法侵害女子杨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不法侵害。

这一点,本案警方的认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前防卫、假想性防卫,以及事后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

本案女子杨某,系正在遭受殴打时,情急之下拿刀反抗,其防卫行为,符合这一条件。

3、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

在主观上,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不法侵害。

从而作出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得伤害其他的人。

本案女子杨某,没有针对其他人,划伤的是正在殴打她的杨某桥,其采取的防卫措施,是没有问题的。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除了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外,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实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女子杨某拿刀挥舞,目的是阻止杨某桥继续殴打自己。

最后也没有给杨某桥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而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在此,对于刚刚开庭不久的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简要作个分析。

在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卖瓜的被告人在遭到城管队员的殴打后,刺死了城管人员,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应立足于防卫时所处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

生活中,对于正当防卫,在冷静、理性的状态下,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大多数人都能理解。

但是,当遭到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在那种紧急情况下,还能作出准确的应对,把握好度,合法地实施防卫,很少有人能做到的。

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时,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该《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该案中,瓜农直接拿刀反抗,造成了城管队员的死亡,从以上规定来看,可以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这种判断,仅仅是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况作出的分析,信息不全面,未必准确,最后的结果,应当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本案中,杨某桥在参与城管执法时,被女子杨某扔的水果筐划伤后,不顾自身身份,接连出手殴打女子杨某,且不依不饶地追打。

杨某桥的行为,与其正在执行的职务无关,属个人行为。

同时,其非法侵害女子杨某身体健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杨某桥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杨某桥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女子杨某经营的水果店,摆放水果,超出了店面。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法要求其自行整改,但女子杨某未予理睬,没有按要求履行。

随后,城管执法人员上前制止和清理时,遭到了其阻扰。

女子杨某的该行为,构成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公安机关对女子杨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正是以上规定。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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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光明网,https://m.toutiao.com/is/AtHnep2/ - 砍伤城管的重庆女摊主被认定正当防卫: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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