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假结婚给我生儿子,你却和他当真,还我房子!”法院:驳回
天津某地,男子蔡某是一名成功人士,其头脑灵活,吃苦耐劳,早年做生意,赶上了好时代,积累了不菲财富。
男子蔡某经营着一个规模较大的服装公司,公司里的员工,多数为年轻女性,可谓是美女如云。
来自大山里的农村女孩绍某(这个姓不常见),单纯质朴,文化程度不高,经老乡介绍,也进入了蔡某的服装公司。
女孩绍某长得非常漂亮,身材匀称,天生丽质,是一个令多数男人心动的女孩儿。
然而,来到这个城市里没过多久,城市里的花花世界,便令原本单纯质朴的女孩绍某,渐渐迷失了自我。
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已婚有家室的蔡某,也被女孩绍某的美貌迷住了。
没过多久,蔡某便找了个借口,提拔绍某做了他的女秘书。
对此,女孩绍某也是心知肚明,二人你懂我的图谋不轨,我明白你的故作矜持。
终于,在一次出差期间,二人突破了底线,真正在一起了。
不久,女子绍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蔡某。
蔡某知道后非常高兴,要求女子绍某将孩子生下来。
此时的女子绍某,再也不是当初那个单纯懵懂的少女了,生活教会了她很多很多。
女子绍某以自己一个人租房生孩子不方便为由,让蔡某以她的名字,花费13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按月给她支付2万元生活费。
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了大半辈子的蔡某,自然不是等闲之辈,他也多了个心眼,在支付房款时,让女子绍某给他出具了一份借条,注明这笔136万元的房款,是女子绍某向他借的。
后来,蔡某仍然不放心,又在借条上添加了一条,大致意思为:该房子绍某可以无限期居住,拥有永久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不能出售、抵押等,如出现以上情形,他有权收回房子。
住进新房子不久,女子绍某又向蔡某提出,自己未婚先孕,担心别人说闲话,同时没有结婚证,孩子出生后,没办法上户口等。
蔡某经过考虑,找了一个老实可靠的未婚男子,给了他5万元,与女子绍某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让他以“丈夫”的名义照顾女子绍某。
不久孩子出生,女子绍某生了个儿子,蔡某更是高兴得合不拢嘴。
但是,令蔡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给女子绍某物色的“丈夫”,表面上老实可靠,但实际上并不“可靠”。
起初,该男子非常尽职,自和女子绍某“结婚”后,按时陪她去医院检查,每天陪她散步开心。
孩子出生后,他更是换尿布、洗衣服做饭等,无微不至地照顾着绍某母子俩。
时间一长,二人朝夕相处,日久生情,竟然真的走到了一起。
孩子稍微大了些后,两人经过商量,决定卖掉房子,离开这个城市,一起回到女子绍某的老家去生活。
蔡某得知情况后,暴跳如雷,坚决反对,并表示如果女子绍某一意孤行,他将停止支付她们母子俩每月2万元的生活费。
无奈女子绍某去意已决,任凭蔡某好说歹说,就是不同意留下来,表示今后自己即使是吃糠咽菜,也不在乎。
自己宁愿选择跟他在自行车上笑,也不再愿意坐在蔡某的宝马车里哭。
蔡某无计可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女子绍某返还房子。
蔡某提出,该房子虽然登记在女子绍某的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是自己。
同时双方有约定,该房子,女子绍某只有居住权,没有出售、抵押等处分权,如果违约,自己有权收回房子。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蔡某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房子时的转账记录、女子绍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女子绍某并不惊慌。
实际上她早已咨询了律师,知道房子是以自己的名字购买的,已经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虽然房款是蔡某支付的,但自己给他出具了借条,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他无权收走房子。
法庭上质证时,女子绍某当场提出,借条上后面的一段话,是蔡某事后添加的,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并申请对该事项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事关重大,为了查明事实,有必要进行笔迹鉴定,弄清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同意了女子绍某的鉴定申请。
没过多久,鉴定结论出来了,结果支持了女子绍某的说法。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将会是什么结果呢?在此之前,先来看看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个人对其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他人无权干涉。
本案中,该房子登记在女子绍某名下,以其名字办理了产权登记,法律上,女子绍某是该房子的物权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其他人,包括蔡某,无权干涉。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女子绍某打算卖掉房子,然后去乡下老家生活。
女子绍某计划卖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是其行使物权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他人无权干涉。
本案蔡某也一样,从物权的角度看,蔡某和其他人没有两样,都无权干涉女子绍某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房子。
本案中,蔡某在为自己的女秘书绍某购买房子时,要求其出具了借条。
从法律关系上看,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和房屋返还诉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不可能在本案中审理,蔡某如果要主张权利,只能另外起诉。
说到这里,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形,即如果女子绍某和蔡某没有闹掰,将房子赠送给女子绍某,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蔡某的“正宫”,即其现任妻子,有权主张赠予无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原因在于,蔡某赠送给女子绍某的财产,系他和现任妻子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蔡某的现任妻子所有,蔡某无权处分。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
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蔡某与其女秘书绍某发生婚外恋情,并生下了孩子,作为孩子的父母,蔡某和女子绍某,有义务抚养其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
不能因为其系私生子,便不承担抚养义务。
因此,本案蔡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是不能拒绝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
如果蔡某以女子绍某要分手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女子绍某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履行抚养义务。
严重情况下,如果蔡某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可能构成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本案蔡某家境殷实,其与女子绍某生育的孩子,不能因为系其私生子,便剥夺其继承权,其对蔡某的个人财产,同样享有继承的权利。
这意味着,孩子即使今后跟着母亲生活,在蔡某去世后,孩子仍然可以回来继承其财产。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蔡某主张其有权收回房屋,并提供了借条。
但是,女子绍某却予以否定,称后面的一段话,是蔡某事后自行添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需要对该借条字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同意了一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确定,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案最后的鉴定结论表明,女子绍某的意见成立。
据此,本案的不利后果,显而易见的,应当由蔡某承担。
事实认定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蔡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应为无效,不具有合同效力,对女子绍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到这里,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不言自明了,最后以蔡某败诉告终。
最后,对于本案来说,有不少网友担心,女子绍某后面可能还会麻烦不断。
毕竟对于她和蔡某之间的故事,其“丈夫”是一清二楚的,他是否是真心爱她,本身就难说。
到底是真心爱女子绍某,还是“真爱她的钱”,这非常不确定。
女子绍某再次遇上渣男的可能,不是没有。
因此,无论男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人生道路上,走正道,才是最稳妥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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