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竟要给小偷赔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二审法院:一分不赔
湖南岳阳,农村男子徐某,头脑灵活,勤劳踏实,全家人都积极上进,家风也很好,因而没过几年,其家庭经济条件,便进入了村里的前列。
徐某家为三层小楼,院子也比较宽大,家里有小汽车,也有轻便摩托车。
平时,徐某自己出行,是开小汽车,摩托车则由其父亲老徐骑。
事发当年4月的一天晚上,徐某正在家里一楼看电视,突然,其父亲老徐神色慌张地进屋说,他停在院子里的轻便摩托车不见了。
要命的是,他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全部都放在该轻便摩托车的车底座下面的。
更为不巧的是,上午赶集,他去镇上银行取了几千块钱,也一起放在了摩托车底座下面,忘了拿出来。
徐某听后一惊,随即回忆起,刚刚不久前,摩托车还在院子里的,小偷应该还没有跑远。
想到这里,徐某连忙起身,一边拿起手机,打电话报警,一边出门开车,追赶小偷。
村里小路众多,四通八达,徐某无法确定小偷走的哪条路,正在犹豫时,徐某突然想起来,家里被盗的轻便摩托车油不足了,而附近不远处就是加油站,小偷极可能去那里加油,否则跑不远。
于是,徐某便加快车速,往加油站驶去。
到了加油站,徐某四下查看,没有发现摩托车的影子,他等了一会儿,正打算放弃时,却看到一辆轻便摩托车从路上过来了。
等走近了,徐某仔细一看,正是自己家里的摩托车,徐某二话不说,立即追了上去。
偷徐某摩托车的,是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徐某追上他后,放下车窗玻璃,喊话要求他停下,归还摩托车。
偷摩托车的年轻男子,听到徐某喊话后,非但没有停下,反而加大了油门,向前逃窜。
徐某则在后面紧追不舍,就这样,漆黑的夜晚,在乡村小路上,上演了一场“生死时速”。
就在两人你追我赶时,突然来到了一个三叉路口,偷摩托车的男子一迟疑,车速慢了下来,后面的徐某没来得及减速,一下子撞了上去。
偷摩托车的男子,当即被撞出了十几米远,重重地摔倒在了地上,伤得不轻。
徐某的车也发生了侧翻,但人并无大碍,徐某上前将偷摩托车的男子控制住后,再次拨打了报警电话。
很快,警察到达了现场,见偷摩托车的男子伤势较重,连忙安排车辆,将他送去医院治疗。
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当晚偷盗徐某家摩托车的男子为付某,是一5人盗窃团伙的头目。
对于这次事故,由于事发农村,没有监控录像,交警队经过现场勘察,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徐某驾驶小汽车追尾付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次要责任。
在医院里,经医生检查,付某伤得确实不轻,门牙掉了三颗,下颚骨移位,头部颅骨开裂。
后经鉴定,付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付某出院了,随即便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到案后,付某对盗窃徐某家摩托车一事,供认不讳。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到了法院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遂作出刑事判决,以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次事故发生后,付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付某的家人,多次找上徐某家,以付某遭受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为由,要求徐某赔偿。
一开始,徐某想着对方经济条件不好,付某受伤较重,现又正在服刑,本着大事化小,解决问题的目的,徐某打算支付付某家属一定的人道补偿。
然而,得知徐某的想法后,付某的家属狮子大开口,提出了33万多元的赔偿要求。
自然的,遭到了徐某的严词拒绝。
徐某表示:“从内心讲,事发当天,我一直都没有伤害他的意思,我追他的用意,是想让他停车,如果他当时停下来,把车还给我,他直接就可以走了,根本不会发生后面的事!”
见徐某态度坚决,付某的家属只好作罢,再没有上门索要赔偿了。
【案例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就在徐某以为事情结束了的时候,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付某服刑结束后,自己又以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和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我偷你的车,是我的错,但是你开车撞了我,你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两回事!”
“我偷你的车,就算要抓我,也是警察的事,你开车撞我,就是违法,应该赔偿我!”
法庭上,付某振振有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付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于本案的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但是,参照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本案实际,原告付某盗窃被告徐某的摩托车在先,主要责任,应由付某自己承担。
徐某在追赶过程中,没有保持有效车距,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本案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原告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徐某个人赔偿1255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三方均不服。
付某认为,自己都十级伤残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只支持了11万多元的赔偿,太少了,提出了上诉。
保险公司和徐某,都认为一审判决错误。
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盗窃受伤,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徐某自己,自然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当赔偿。
据此,三方都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合议,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并作了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和法院的刑事判决表明,本案付某受伤,系在盗窃摩托车的过程中,被失主徐某发现后,追赶时造成的。
本案徐某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财产权的合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和其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付某一分钱。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付某来到徐某家,偷偷骑走了其院子里停放着的轻便摩托车。
徐某发现后,驾车寻找,在村里小路上看到了付某正骑着自己家的摩托车。
徐某追赶上付某后,要求其停下,将摩托车还给自己。
付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跑,此时,从法律正当防卫的角度看,付某虽然处于逃跑中,但其是骑着盗窃的摩托车逃跑,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徐某有权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
在追赶过程中,因付某遇岔路突然减速,徐某来不及刹车,撞伤了付某。
徐某的行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民法典》的以上规定,对付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以及后来法院的刑事判决,付某构成盗窃,其受伤,是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造成的,足以认定。
一方面,付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盗窃后拒不停车,驾车在夜里的乡村公路上逃跑,可能面临的危险,是有足够的认识能力的。
其置自身危险于不顾,以致造成自己受伤,其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另外一方面,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其损害,虽然与徐某有关,但是,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此带来的后果,由犯罪者付某自己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许多非法律专业人士,弄不明白,存在疑问,有必要在此作专门的普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下达后,并不是立即生效的,存在15天的上诉期。
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只要其中一方提出了上诉,该判决便不会生效,随后进入二审。
据此,本案中,即使付某在一审判决下达后,认可该判决,不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徐某和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该案进入了二审,一审判决不生效,据此,付某即使不上诉,仍然也不可能得到赔偿。
本案中,虽然没有现场监控和证人证明,付某是如何受的伤,但是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徐某正当防卫的诉讼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认定。
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案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证人看见,因而付某提出异议。
对于徐某来说,要证明自己系正当防卫的主张,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结合本案事发经过,综合分析,徐某提出的“正当防卫”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能够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付某身上的伤,系其盗窃过程中形成的,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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