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要赔110万?早知他有病,打死我也不惹他!”法院:该赔
北京朝阳,男子邢某是某纺织厂的退休工人,邢大爷年轻时一表人才,高大帅气,除了工作,几乎没有其他爱好。
邢大爷退休后闲着没事,便应聘到了自己居住的小区当门卫,主要工作是维持小区大门秩序,做好来客来访的出入登记,一天工作12小时,一个月休息4天,工作不累。
由于邢大爷年纪大偏大,为了照顾他,物业公司领导便安排他上白天班,从早上8点,上到晚上8点。
家住隔壁小区的王某,刚退休不久,孙子正上小学二年级。
老王的孙子就读的小学,在邢大爷工作的小区对面。
老王退休后,接送孙子的任务,便落在了他的头上。
每天下午,老王便骑着电动自行车,到邢大爷工作的小区门口,等待其孙子放学。
事发当天下午,老王又按时到达了邢大爷工作的小区门口。
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老王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小区门口正中间,严重影响了行人和车辆进出。
邢大爷看见后,连忙出来制止,要求老王将车挪开。
但是,老王认为其孙子马上就放学过来了,自己很快就会离开,便没有理睬邢大爷。
邢大爷见状,出于职责,他再次对老王说道:
“赶紧把车挪开,别堵着大门!”
没想到老王倔脾气上来了,拒绝挪车,还骂邢大爷是“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句的争吵了起来。
不久,只见邢大爷浑身发抖,脸色苍白,说不出话来了,紧接着他身子一歪,倒在地上,昏迷了过去。
周围的人见邢大爷倒地以后,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安排救护车。
同时有小区的住户,认出了邢大爷,连忙通知了物业和邢大爷的老伴儿冯某。
得到通知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赶到,他们连忙给邢大爷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进行救急救助。
随后邢大爷的老伴儿冯某,也很快赶到了现场。
冯某一到达,便俯下身子,只见躺在地上的邢大爷,脸色煞白,双眼紧闭。
一摸双手,已经冰凉了,脉搏也没有了。
冯某赶紧掏出速效救心丸,掰开邢大爷的嘴,强行往里塞。
然而,由于邢大爷自己没有任何反应,药物始终无法喂下去。
见此情景,此前与邢大爷发生争吵的老王,也着急起来了,拿着电话,在一旁来回走动,焦急地一遍又一遍地拨打120,不停地催促着救护车。
不久,救护车到达了,车刚停稳,医护人员立即下车,大家一拥而上,对邢大爷展开了急救工作。
不幸的是,经过医护人员的急救抢救,邢大爷还是没有抢救过来,被宣布死亡。
后来经过医生检查,邢大爷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邢大爷去世后,其老伴儿冯某伤心欲绝,悲痛不已,对这个结果,无法接受。
原来,邢大爷年轻时不但人长得帅气,还多才多艺,尤其是口琴吹得很好,是单位里众多年轻姑娘们心中的偶像。
在众多追求者中,邢大爷最终选择了冯某。
冯某与邢大爷结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外地工作。
尽管20多年了,邢大爷和老伴儿冯某,两人的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几乎没有闹过什么矛盾,也一直没有分开过。
后来邢大爷被检查出心脏病后,冯某更是对他百般呵护,急救药品时刻准备着。
料理了邢大爷的后事,回到家里,冯某睹物思人,几次差点儿哭到晕厥。
后来经过几番思量,冯某认为老伴儿邢大爷的死,老王脱不了干系,老王把车停在小区大门中间,还无理取闹,和自己的老伴争吵,导致邢大爷发病去世。
据此,冯某决定为死去的老伴儿,讨个公道,为她做最后一件事情。
于是,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冯某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了法院。
冯某提出:
1、事发时,老王违反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门口路中间,邢大爷作为小区门卫,前去制止和劝离,属于履行正当职务的行为。
2、老王不但不挪车,反而与邢大爷发生争吵,导致邢大爷发病,抢救无效死亡,老王存在严重过错。
3、根据本案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老王应当赔偿丧葬费2.3万元,死亡赔偿金78.2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各项共计110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老王也倍感委屈,在法庭上,老王提出:
首先,事发时,自己因为接孙子,没地方停车,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小区门口,但是,邢大爷要求自己挪车时,态度非常不好,说话难听,自己才和他发生争吵的。
其次,邢大爷死亡,是因为突发疾病,自己与他素不相识,不知道他身体有病,否则绝不会和他发生争吵。
第三,邢大爷死亡,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但自己作为当事人,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1万元给邢大爷的家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邢大爷的死亡,与老王和他的争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是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老王的过错比例有多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多少。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老王违规停放车辆,邢大爷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系履行职务的行为。
老王不接受其劝告,反而和邢大爷发生争吵。
根据鉴定结论,本案邢大爷的死亡原因,系因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老王的行为,是导致邢大爷死亡的诱发因素,对邢大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邢大爷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患有心脏病的情况,是清楚的,其在事发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其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综合考虑,本案酌定被告老王承担邢大爷死亡1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
本案中,原告冯某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78.2万元,丧葬费2.3万元,共计80.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老王按照10%的比例承担,为8.05万元。
精神抚慰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定为5千元,以上各项共计8.55万元。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
被告老王赔偿邢大爷老伴儿冯某等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老王无视法律规定,不讲公德,为了接即将放学的孙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路中间。
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的门卫,邢大爷有义务对老王的以上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和劝阻。
但是,老王非但不听劝阻,反而与邢大爷发生争吵,显而易见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老王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门口路中间,对于门卫邢大爷的劝阻,不予理睬,并和邢大爷发生争吵,明显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本案邢大爷死亡,存在严重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非常明显,因为老王不文明停车的行为,遭到邢大爷的制止,但老王非但不停,反而与其争吵,导致邢大爷发病,抢救无效死亡。
老王的行为,与邢大爷的发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因老王的行为,诱发了邢大爷的心脏病,导致其死亡,构成对邢大爷的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老王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邢大爷死亡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酌情确定其赔偿比例为10%,综合考虑了以上各种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邢大爷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患有心脏病的情况,是清楚的。
对于患有该病,应当避免情绪激动,避免与他人吵架,邢大爷自己也是清楚的。
但是,其在事发时,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老王的行为,是导致邢大爷死亡的诱因,属于外部因素。
真正其决定作用的,是邢大爷自己的身体。
邢大爷患有心脏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邢大爷的死亡,主要责任,在其自身。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从以上概念可以得知,“工伤”,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因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二是指职业病伤害。
对于工伤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邢大爷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务,突然发病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对于本案情形,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以及相应的指导性案例,邢大爷遭受侵权和工伤,属于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足额获得各自相应的赔偿。
据此,邢大爷的老伴儿冯某等家属,还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向邢大爷生前工作的物业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最后,对于本案,有不少网友提出,老王的行为太出格了,自己乱停车,本身就有错在先。
邢大爷出于工作职责,上前劝阻,老王非但不挪车,反而和邢大爷争吵,导致邢大爷死亡,可以说是一错再错,不可原谅。
虽然说邢大爷是因为自己有病才死亡的,但是如果没有老王的再三犯错,他这次是不会发病的。
因此,判老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少了些,你认为呢?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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