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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他来凑热闹猝死!凭啥要我赔62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法律人2023-06-01 13:11:320

湖北武汉,男子李某是一名舞蹈、军鼓资深爱好者,其不但自己艺术功底深厚、技术过硬,还是众多舞蹈、军鼓爱好者们的师傅。

李某是小区里舞蹈、军鼓爱好者们的免费教练,业余时间里,他经常带领着大家一起练习、锻炼身体。

老李是一个热心肠的人,对每一个自愿参加舞蹈、军鼓活动的爱好者,都非常地热情,不厌其烦地指导他们动作,讲解要领等。

时间长了,大家都对老李非常信任,推举他为小区“艺术团”的团长。

老李也不推辞,因为他这个“团长”,一没报酬,二没权力,完全是出于爱好,义务为大家服务。

即使偶尔组团外出演出,所得的少量演出费,也全部作为了艺术团的活动经费,用于购买服装、道具等。

为了方便联系,老李组建了一个微信群,自任群主。

男子张某是一个舞龙狮的爱好者,为了热闹,他申请加入了老李等人的“舞蹈、军鼓艺术团”,跟着大家一起活动,别人练习舞蹈、打鼓时,他则在一边自己练习舞龙。

2022年1月16日上午6点左右,因为当天有演出活动,天刚亮,李某便在微信群里,通知打鼓队队员们,早起集中练习,进行彩排。

张某不是打鼓队的队员,但他也跟着大家一起,来到活动现场,自行在一边练习舞龙。

大约上午8时30分左右,张某在练习舞龙时,不知道什么原因,突然晕倒,躺在了地上。

正在进行军鼓排练的老李等人见状,连忙停止了彩排,大家一起上前查看,对张某进行紧急救助。

老李非常着急,上前一边“老张、老张”急切地呼唤着,一边轻轻地拍打他的肩膀,试图叫醒他。

没有效果后,见张某一直昏迷不醒,老李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到达后,老李还陪同医护人员一起,将张某送到了医院。

但是,遗憾的是,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去世后,老李和大家都感到非常痛心和惋惜,一起参加了张某的葬礼。

事后,张某的家属,对于张某的突然去世,感到不可接受,早上出门还是好好的,转眼间就天人永隔,人就没了。

张某的家属们认为,老李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一起参与活动的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身体不适,突然发病倒地后,老李没有采取必要的、正确的急救措施,导致张某死亡,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找到老李家里,要求老李赔偿张某死亡的经济损失。

面对张某家属的索赔要求,老李表示无法接受,他提出,自己组织大家活动,免费教大家舞蹈和军鼓,张某是舞龙的,自己要求加入,在旁边自己练习舞龙。

大家都是自发参加活动,事发时,自己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替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

自己尽到了必要的救助、送医等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后,2022年3月,死者张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光明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等。】

张某的家属们提出:

1、李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活动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身体不适,突发疾病后,李某没有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延误了治疗,最终导致其医治无效死亡,李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张某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接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得知自己被张某的家属起诉了,而且要赔偿62万多元后,老李眼前一黑,差点儿栽倒在地上了。

想着无缘无故地要赔偿62万多元,他不由得老泪纵横,好半天才缓过神来。

“就是砸锅卖铁,我也赔不起啊!”

“再说了,我又没有错,我已尽力了,不应该赔偿。”

老某哭诉道。

伤心归伤心,事情还得面对的,老李向律师咨询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拟订了答辩状。

给老李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非常专业,对案件的分析诊断,十分到位,他提出:

1、死者张某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属“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伤害的,除非其他参与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赔偿。

本案李某明显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2、本案张某自愿参加活动,因自身疾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完全在其自身。

3、本案李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张某发病后,积极施救,采取了相应措施无效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到了医院抢救,其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张某的死亡,李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死者张某的家属一方,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李某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自愿参加文娱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能据此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的规则,文体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只要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便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本案张某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因自身疾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其次,张某突然发病昏迷后,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李某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无效后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李某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

据此,本案张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李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风险自担。

原告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动辄赔、赔、赔,在法治背景下,正渐行渐远!

本案老李是幸运的,没有被“和稀泥”、被要求“人道补偿”。

本案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无责就是无责,不该赔偿,就坚决不赔偿!

其做法,值得点赞,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张某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不宜参加运动性强的活动。

但是,他却不注意自身健康,隐瞒疾病,主动要求参加活动,根据法律的规定,应风险自担。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老李在组织文体活动,安排军鼓排练时,对张某的突发疾病死亡,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

本案张某的死亡,不存在他人损害的情形,属自身疾病原因,根据以上规定,不得向参加文体活动的其他人索赔,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张某应风险自担,无权要求老李等人赔偿。

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老李组织军鼓排练活动,张某隐瞒自身疾病情况,在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情况下,自甘风险参与,导致自己疾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老李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本案张某死亡,存在损害后果。

但是,该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不应当由老李承担。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无从谈起,老李依法不存在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一点,本案也不存在,老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老李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本案老李,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

其建立微信群,组织舞蹈、军鼓爱好者自愿参加文娱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能据此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民法典该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非主要义务。

这种补充责任,主要体现在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出现了诸如本案情形的突发状况后,经营者、活动的组织者等,应当及时救助,协助送医、拨打120求助等。

本案中,老李的行为,应视为尽到了必要的、合理的救助和送医义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为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不宜参加运动性强的剧烈活动。

但他却不注意自身健康,向他人隐瞒疾病参加舞龙活动,以致心脏疾病突然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本案张某的死亡,民事责任,应该由张某自己承担。

老李既无法律责任,也无道德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张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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