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新高度,“老板”冥币包养18岁女孩遭报警,果真白占了便宜?
最近,浙江温州洪殿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吴某报警,称自己出租屋里的五万元现金被偷,民警根据她提供的线索将嫌疑男子刘某找到,结果真相让人大跌眼镜。经查,女子姓吴,温州人,今年18岁,一次偶然的机会和刘某相识。刘某贪图吴某美貌,起了色心。他向吴某提出,每月五万元包养吴某。吴某欣然答应,并于当晚就将刘某领回了自己的出租屋,双方发生了关系。刘某用冥币装到袋子里放进吴某抽屉里。结果,吴某送走刘某打开袋子一看,竟然全部是冥币,伤心之余剩下的就是愤怒,其一怒之下报了警。
一、那么,吴某对刘某的“包养”行为是否违法呢?
二、刘某用冥币支付包养吴某的费用,是否构成犯罪呢?
一、关于包养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1、吴某对刘某的“包养”行为是否违法?
包养关系一般是为了钱形成男女之间的交往关系,金钱是包养人和被包养人的桥梁。生说中常说的小三,未必是包养关系,可能是有感情基础的交往,而所谓的“二奶”则更多可能是包养关系。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包养行为,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法律理念,一般的包养关系并不违法。#女子收到5万包养费全是冥币##小三#
2、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小三违法。
公务员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因此在生活纪律层面有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包养情人的。
3、吴某和刘某构成卖淫嫖娼吗?
卖淫嫖娼一般是在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发生不当关系,而“包养”和“被包养”双方的认知是建立较为稳定的联系。因此,“包养情人”不是卖淫嫖娼, 虽然它也可能包含一定的经济往来,比如说财物的馈赠等。通常所说的“一夜情”等也不是卖淫嫖娼,因为它们的目的不同,卖淫嫖娼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前者则更多是基于好奇、冲动或者欣赏对方。因此,吴某和刘某不构成卖淫嫖娼。#包养#
二、关于刘某、吴某的法律责任分析。
1、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吴某报案称,自己的5万元被偷了。如果属实,因为被偷金额已经超过了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是指以秘密方法窃取被害人的财物,金额较大的行为。可是,刘某只是用秘密的方法将冥币冒充人民币交给了吴某,并未将其偷偷拿走,盗窃是一个虚构的事实。因此,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2、刘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用冥币冒充人民币,骗取了吴某的一夜情和身体,显然是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刘某的目的只是占有吴某的身体,而非财物,因此,其不构成诈骗罪。
3、刘某报警的行为如何定性?
刘某明知并不存在5万元丢失的情形,出于一时气愤报警,且对警察谎称丢失了5万元,其行为是报假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因此,刘某可能会被处以拘留,并处罚款。
女孩为了钱财不惜出卖身体,不但钱没拿到,还拿到了一叠冥币,弄不好,还得再进去蹲几天。这简直是得不偿失啊。不过这个男子贪图美色冒充老板,结果被请进了派出所,也是把脸丢大发了。社会上骗子很多,女孩子要擦亮眼睛,莫要为了几个钱连贞洁都不顾了。即使你嫁到豪门,依据现行《民法典》,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你还是要靠自己的修养和内涵才能有一个自己想要的幸福生活。女孩子要懂得自爱、自重,上进!走捷径,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你自己。男子的做法合适吗?女孩是受害者还是自作自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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