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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有病,喝多醉死的!凭啥要我赔偿?”法院:未劝阻,赔

法律人2023-06-01 13:53:121

山东聊城,男子郝某身材微胖,酷爱喝酒,其对生活没有什么追求,也少见其有什么烦恼,整天一种对什么事都是无所谓的表情。

郝某结婚后,与其妻子二人,一直过着普通平淡的生活。

男子郝某因喜欢喝酒,隔三岔五地,总要醉一场,因此没有少和其妻子吵架。

曾经有一次,郝某在醉酒后,竟然一睡不醒,陷入了昏迷。

幸亏家人发现及时,送到医院抢救,苏醒了过来。

后经医生检查,其患有心肌梗塞。医生让他以后尽量不要喝酒,但是郝某并未将医生的话放在心上,依旧我行我素。

不久后,郝某的多年好友李某乔迁新居,邀请朋友们去他家相聚庆贺。

接到李某的邀请,郝某非常高兴,当天和妻子一起,早早地驾车出发了。

到达好友李某的新家后,李某非常热情的接待了郝某夫妇。

进入客厅,见大家共同的朋友邹某、宫某等人也在,郝某更是心情舒畅。

好友相聚,大家都非常高兴,你一言我一语地,聊得十分火热。

到了吃饭的时候,大家都知道郝某爱好喝酒,便十分默契地将他拉入酒席,倒上白酒。

当天酒桌上,气氛热烈,主人李某和郝某,加上邹某、宫某四人,一共喝了3斤白酒。

后来酒席结束时,天已经黑了,大家相继告辞。

郝某也由其妻子扶着,向李某等人作别后上了车,由其妻子开车,一起回家了。

郝某的妻子开着车,到达居住的小区楼下时,叫郝某下车,却发现怎么也叫不醒。

郝某的妻子慌了,连忙打电话叫来了其父亲。

此时才发现,郝某歪着头,呼吸微弱,已经陷入了昏迷。

郝某的妻子和其父亲,连忙一边拨打120,呼叫救护车,一边近身查看郝某的情况。

很快,120救护车到达了小区,车一停下,医生和护士便一拥而上,一边对郝某展急救,一边往医院赶。

然而,遗憾的是,郝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医院的抢救病历显示,当时郝某的情况为:

“到达现场后,查患者无意识,无呼吸,无颈动脉搏动。心电图示直线,立即行心肺复苏,复苏30分钟后,查患者仍无意识,无呼吸,无颈动脉搏动,心电图仍示直线。”

郝某的突然离世,家人都非常悲痛,特别是郝某的父母双亲,白发人送黑发人,人间悲剧上演,几乎哭到晕厥。

5天后,郝某的尸体火化了,大家怀着悲痛的心情,料理了郝某的后事。

当郝某的妻子再次回到熟悉的家时,却发现物是人非,她睹物思人,泪水再次模糊了双眼。

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郝某的妻子咨询了律师,认为自己的丈夫郝某是被李某等人劝酒过量,引发的心梗致死的,当天一起喝酒的人,负有一定的责任。

于是,郝某的妻子多次找李某等人,要求给予赔偿。

遭到拒绝后,郝某的妻子等家属,一纸诉状,将当天参与饮酒的李某、邹某和宫某三人,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郝某的妻子等家属提出:

1、李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对郝某的饮酒行为,具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其没有尽到以上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郝某死亡,存在过错。

2、其他共同参与饮酒的邹某和宫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依法也负有相互提醒、劝阻、以及充分注意的义务,但是二人均未尽到以上义务,也存在过错。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上李某、邹某、宫某3人,对郝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共计27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早有心理准备的李某等人,对郝某的妻子等家属的起诉不认可,委托律师,提出了较为专业的答辩:

1、本案郝某的尸体已经火化,在此之前,没有进行尸检。

如今在没有尸检报告,无相关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郝某系心梗死亡,也更无法证明郝某的死亡,与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郝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最为清楚,自己过量饮酒死亡,其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3、郝某的妻子,明知郝某不能大量饮酒,却没有阻止,存在过错。

4、事发当天,饮酒结束后,郝某的妻子上车后,与郝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互搧耳光,导致郝某情绪激动,而引发其疾病发作死亡的。

5、事发当天,在饮酒之前,李某等已告知大家“吃药的、不愿意喝的、不能喝的别喝”等,已尽到了提醒义务。

同时,当天没有人对郝某进行劝酒,是其自己主动喝的。

综合以上几点,李某等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郝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李某为了证明郝某自身此前便患有疾病,向法院提供了其与郝某父亲的一段对话录音,主要内容是,郝某生前曾在河南范县因酒后休克,陷入昏迷后经抢救才苏醒的事实。

法庭上,针对李某等人的答辩,郝某妻子和代理律师答辩称,李某等人称已尽到了提醒、劝阻义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本案被告李某、邹某、宫某等人称已尽到了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李某称郝某事发时,曾与其妻子发生互殴,导致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无相应证据证明,因而无法采信。

其次,李某提供的其与郝某父亲的对话录音,主要内容为郝某生前曾在河南范县因酒后休克,陷入昏迷后经抢救才苏醒的事实。

根据该证据,恰好可以证明本案郝某的死亡,与此次饮酒,具有关联性和高度盖然性。

第三、本案郝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对于过量饮酒会导致严重后果,是明知的。

其不顾自身健康,大量饮酒后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郝某的妻子,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郝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应由郝某及其妻子自行承担。

第四、本案李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对郝某等人的饮酒,具有提醒、劝阻和注意等义务。

相应的,与郝某同桌饮酒的邹某和宫某,作为与郝某共同饮酒的参与者,也负有有相应的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

以上三人作为与郝某共同饮酒的参与人,未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实已尽到了以上义务,故应对本案郝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郝某死亡的民事责任,郝某及其家属,自行承担90%,余下的10%,由李某、邹某和宫某三人共同承担,合计13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某等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共同饮酒人,特别是酒局的组织者,对其他共同参与饮酒的人,负有提醒、劝阻等安全注意义务。

特别是对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者,更应充分注意,不能过量饮酒和劝酒。

未尽到以上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造成共同饮酒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郝某过量饮酒死亡,李某等人称已尽到了提醒、劝阻等义务,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值得一提的是,本来,郝某死亡后,其妻子等家属,没有对其死亡原因进行法医鉴定,在没有尸检报告,无相关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要证明郝某系心梗死亡,与被告李某等人的饮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比较难的。

谁知道李某却一番“骚操作”,向法院提供了一段录音,证实郝某生前曾因饮酒昏迷,经抢救才苏醒过来的事实。

本来,李某提供该证据,本意是证明郝某自己身体有病,不能喝酒。

没想到反向证明了,本案郝某的死亡,与饮酒存在高度关连性,帮了对方一个大忙,对方无法举证的事,他轻而易举做到了,堪称民事诉讼中难得一见的“乌龙事件”!

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李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对郝某,在法律上,负有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并不得劝酒。

同时,邹某、宫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也相应的负有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等人尽到了以上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郝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毫无疑问,本案郝某的死亡,属于重大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十分清楚,李某等人的过错,是造成郝某饮酒过量死亡的原因之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一点,本案也明显存在,李某等人与郝某共同饮酒,未尽以上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致使郝某饮酒过量死亡,构成对郝某的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李某等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郝某死亡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饮酒身亡,共同饮者具有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对方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有基础性疾病不能饮酒等,仍劝其饮酒,恶意劝酒。

这种情况,属于恶意劝酒,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同饮者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或者送往医院救治的。

对于同饮者,负有相关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特别是酒局组织者。

在他人醉酒后,应将其安全互送回家,或者送医。

4、同饮者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总的来说,共同饮酒者,或者酒局组织者,对参与饮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等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者醉酒后,对醉酒者负有照顾、送医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以上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其死亡的,应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这种民事责任,不宜过大,主要责任,还在饮酒参与人自身。

本案中,死者郝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患有疾病,不宜饮酒,且此前还因饮酒昏迷过。

郝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对于过量饮酒会导致严重后果,是明知的。

但是,其不顾自身健康,在与李某等人聚会时,大量饮酒后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本案郝某的妻子,对郝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也是清楚的,其却对郝某的过量饮酒行为,没有劝阻,也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法院综合考虑,确定郝某和其妻子,自己承担其死亡的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合乎情理。

最后,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本案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分别对酒局组织者和其他饮酒共同参与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常见问题,进行了说理释法,具有很好的普法意义。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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