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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

法律人2023-06-01 13:58:220

四川泸州,泸县男子官某,文化程度不高,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官某吃苦耐劳,非常勤奋,同中国所有的传统农民一样,一年365天,天天都在田间地头来回忙活,除了生病,几乎没有休息过。

但是,种了半辈子庄稼,收获除了吃穿用度外,没有任何结余。

后来年龄大了,干不动农活了,为了生活,官某便靠自学,再加上别人的指点,学会了渔业养殖,然后承包了一口鱼塘,自己养鱼。

后来,为了扩大养殖规模,他在鱼塘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宽和加深处理。

由于经常有人偷鱼,为了防盗,他还特意在鱼塘边安装了监控。

转行养鱼后,官某还是一如既往地勤奋,他几乎每天都在鱼塘边转悠,研究如何提高产量、如何预防病害等,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饲弄着鱼塘。

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下来,官某鱼塘里的鱼,个个长得膘肥体壮,又大又多。

想到马上就可以卖掉鱼,换回一家人的吃穿用度,还有自己的养老钱,今后自己再也不用那么辛苦、可以安度晚年了,官某非常高兴。

一想到这些,官某那满是皱纹的脸上,挂满了笑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官某追求的幸福没有到来,意外却先找上门来了。

事发当天夜里,电闪雷鸣,突然下起了暴雨。

第二天天刚亮,和官某同村的男子文某的妻子,发现其丈夫文某一夜未归。

她在丈夫失踪,四处寻找无果后,选择了报警。

接警后,警察来到村里帮助寻找,经过搜寻,最终在官某的鱼塘里,发现了文某的尸体。

一同被发现的,还有遗留在官某鱼塘边的渔网和其他捕鱼工具。

警方随即调出了监控视频,发现当晚事发时,文某冒着大雨,拿着渔网等捕鱼工具,独自一人来到官某的鱼塘边。

文某蹲着摆弄渔网,在站起来时,突然重心不稳、一个踉跄,跌入了鱼塘里。

只见他在鱼塘里挣扎扑腾,多次努力,试着爬上岸,最终因水深,加之岸边湿滑,文某自救失败。

几分钟后,文某便没有了动静,随后慢慢沉入了水底,再也没有起来。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文某属自己掉入鱼塘溺水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未作刑事立案。

事后,死者文某的家属认为,鱼塘主人官某承包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文某路过其鱼塘时,溺水死亡,官某存在过错,遂向官某提出了赔偿请求。

官某则认为,自己的鱼塘,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的,文某是半夜进入自己的鱼塘偷鱼,溺水死亡的,拒绝了文某家属的赔偿要求。

协商无果后,死者文某家属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鱼塘主人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72万元。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者文某家属起诉的主要理由为:

1、文某溺水死亡,鱼塘主人官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官某在承包经营鱼塘后,对该鱼塘进行了拓宽、加深处理,加重了鱼塘的危险因素,给村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但其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在鱼塘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其造成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3、事发时,死者文某路过官某具有安全隐患的鱼塘时,掉入水中溺亡。

文某的死亡,与官某上述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和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此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人,官某应当承担文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官某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面对72万多元的天价赔偿请求,一辈子都没有见过这么多钱的官某,不由得老泪纵横: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就是砸锅卖铁,我也赔不起啊!”

官某拿着法院送来的诉讼材料,也去咨询了律师。

在律师的讲解下,得知自己不可能赔偿那么多时,官某的心,稍稍安定了下来。

接着,在律师的帮助下,官某提出了答辩:

1、死者文某家属起诉的事实不属实。

文某家属提出,事发时文某系路过自己的鱼塘,不小心掉下去溺亡的,该说法不属实。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文某来到鱼塘,其目的是偷鱼,而并非路过。

2、事发时天降暴雨,鱼塘路面湿滑,加之夜晚能见度差,死者文某系自己偷偷捕鱼时,掉入鱼塘溺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3、死者文某家属的起诉,于法无据。

死者文某夜晚到自己鱼塘偷鱼,属违法行为,自己没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

文某的死亡,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4、自己承包的鱼塘,属养殖生产业,不是法律规定的对外经营的场所。

自己没有义务安装防护栏杆,也没有义务保障他人人身安全,这既不符合农村的生活实际,也没有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几点,对于本案文某的死亡,自己没有责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文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死者文某是否属于盗窃,属于刑事,或者治安案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内。文某生前在鱼塘附近长期居住,对于该鱼塘的危险情况,是知悉的,特别是在下暴雨时。

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夜晚独自来到危险境地,跌入水中溺亡,文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而本案官某,作为鱼塘的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鱼塘,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天降暴雨的情况下,其给他人带来的危险性,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死者文某自己则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本案文某溺水死亡,主要责任,由其自行承担,鱼塘承包人官某,承担文某死亡10%的赔偿责任,即7.2万元,驳回文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官某不服,向上级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官某鱼塘边的路,不是文某必经的道路,但死者文某事发前,不顾天雨路滑,有掉入鱼塘的危险,多次在该道路上行走,最终导致其溺水死亡。

死者文某系自陷风险,官某的鱼塘并未对外经营开放,因此,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文某自行承担,官某无责。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文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看法】

本案一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立即便引发了热议,很多网友不理解,小偷半夜不请自来,到我鱼塘偷鱼,自己掉入鱼塘淹死了,为何鱼塘主人还要赔钱?

农村鱼塘,还需要安装防护栏?这是严重脱离农村实际的,不合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办案法官还到实地进行了走访,最后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值得点赞。

那么,对于本案事实和法律,到底应如何看待?

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一方面,该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需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可。

另外一个方面,也即是本案关键的地方,事发时,官某的鱼塘,并没有对外经营,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经营者”。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官某鱼塘边的道路,不属于其承包范围,也不是死者文某必须经过的道路。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文某曾不顾危险,多次在鱼塘边的该道路上行走,还伴有抓螺丝、弯腰拉鱼网等行为。

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以上规定,认定官某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需要承担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最后作出改判,判决官某不承担文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值得点赞。

本案中,死者文某生前在鱼塘附近长期居住,对于该鱼塘的危险情况,是知悉的,特别是在下暴雨时,鱼塘路面湿滑,容易摔倒,而且鱼塘水深,危险较大。

文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这种危险,是有足够能力进行判断的,但是,其却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夜晚独自来到危险境地,最后跌入水中溺亡,这种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文某曾不顾危险,多次在鱼塘边的该道路上行走,还伴有抓螺丝、弯腰拉鱼网等行为。

文某明知暴雨后,鱼塘边道路湿滑,鱼塘涨水,具有危险。

但其却自陷风险,置自身生命安全于不顾,多次在鱼塘边捕鱼,最后导致自己溺水死亡。

从这一角度看,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与他人无关。

同时,盗窃属于违法行为,应责任自负。

本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为事发时文某是否属于盗窃,不在民事审理范围内,未作认定。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监控视频等,文某的行为,是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的,盗窃嫌疑,难以排除。

本案文某的行为,他如果没有死亡,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其盗窃属实的话,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首先,如果本案文某没有死亡,他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盗窃,不构成犯罪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本案文某如果没有死亡,其盗窃行为被查证属实,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对于其盗窃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文某偷鱼,被盗物品价值可能达不到这个标准,但是,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即“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依法构成盗窃犯罪。

本案如果文某偷鱼的行为,被查证在2年内犯了3次以上,则根据以上规定,也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本案最后被二审法院改判,官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具有危险的,对于经营者,应当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安全风险。

而要降低和避免这种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法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法守法,避免踩坑。

特别是不要误入不懂法的坑。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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