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988

天理何在啊?老人自己摔倒的,我好心扶她去医院,凭啥要赔24万

法律人2023-06-01 14:03:320

海南琼海,女子蔡某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她心地善良,待人真诚,没什么心机。

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女子蔡某的丈夫,同样是一个乐于助人的热心肠人,夫妻俩结婚一起生活后,夫唱妇随,小日子过得简单平凡,却又不乏温馨。

然而,两人的幸福生活,却差点儿因为女子蔡某的一次“多管闲事”被打破,陷入困境。

原来,夫妻二人经过几年打拼,家庭安顿好了之后,手里有了一定的积蓄。

女子蔡某为了方便上下班出行,购买了一辆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

但是,女子蔡某,却没有按规定去交警部门登记上牌,也没有取得驾驶证,便骑着新买的电动车摩托车上路了。

事发当天,女子蔡某骑车下班回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看到一个大约90岁的老太太,过马路期间,受到一辆汽车的惊吓,避让时不小心摔倒在地上了。

根据事后女子蔡某在法庭上的叙述,老太太摔倒后,曾数次挣扎着,打算自己爬起来,但最终都归于失败。

同时其他路过的人,都纷纷避让,没有人上前去扶一把。

见此情景,蔡某于心不忍,她想上前帮忙,又想起网上做好事反被讹的报道,犹豫了。

最后,内心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她还是给其丈夫打电话,商量了一下。

随后,女子蔡某和赶来的丈夫一起,租车将摔倒的老太太送到了医院,并垫付了100元的车费和医疗费1260元。

不幸的是,老太太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了。

事后,经交警查明,摔倒的老太太为王某,事发时90岁了。

接着,交警部门认为,本次事故中,王老太太横过马路时,未确认安全便通过,存在违法行为。

女子蔡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也存在违法行为。

但是,本次事故,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老太太发生过接触,因而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

据此,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但对于以上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王老太太去世后,其家属表示难以接受,虽然老太太年纪大了,但其身体一直很硬朗,出门时还好好的,转眼之间便阴阳两隔了。

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女子蔡某就是肇事者,她送老太太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1260元和租车费100元,就是证据。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会送她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

面对王老太太家属的索赔,女子蔡某委屈得不知所措,和丈夫抱头痛哭。

“那么多人都没有扶,我是好心做好事啊,还垫付了一千多块钱!”

“不图你们感恩回报,反倒讹诈我,天理何在啊?”

最后,和丈夫商量后,蔡某决定,无论如何,绝不认输,于是果断拒绝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

见协商无效,王老太太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女子蔡某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光明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

他们提出:

1、女子蔡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事发当天,王老太太是被蔡某撞到受伤的,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但是蔡某主动送老太太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和车费,足可以证明。

女子蔡某称其是做好事,好意救助,是撒谎,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

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蔡某应当赔偿王老太太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女子蔡某虽然早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气愤不已。

在丈夫的陪同下,蔡某夫妻俩一起去咨询了律师,然后根据律师的指导,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主要内容为:

1、王老太太系横过马路时,避让汽车时,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撞她。

2、自己无证驾驶,以及车辆无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因自己没有和王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因而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自己无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3、自己是好心做好事,自愿救助王老太太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使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造成了损害,依法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老太太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中,死者王某的家属,主张被告蔡某驾驶两轮电驱轻便摩托车碰撞到了王某,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王某的家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老太太的家属不服,向上级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王某太太的家属,上诉时,坚持认为王老太太是被女子蔡某骑电动车撞伤的,其称是好意救助,不属实,是为了逃避责任说谎。

事发时,女子蔡某垫付医院1000元的医疗费、支付100元的租车费,以及260元的包扎费,恰好证明女子蔡某是肇事者,她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太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已认定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老太太发生过接触。

本案王老太太的家属,主张王老太太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要求女子蔡某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及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也无从认定应由谁对王老太太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王老太太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遂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此前出现的所谓“人道主义补偿”,和稀泥式的调解,让原本没有责任,甚至做好事的好心人,动辄赔、赔、赔,寒了很多人的心。

因此,不少有识之士提出警告,社会出现了道德滑坡的危险,必须强力改变。

如今,在法治背景下,这种情况,正渐行渐远,一去不复返!

本案女子蔡某,没有被“和稀泥”,没有被要求“人道补偿”等,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无责就是无责,不应当赔偿,就是不赔偿,其做法,值得点赞。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实体上,本案女子蔡某,依法该不该赔,暂且不论,单从程序上,王老太太的家属举证不力,便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一方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表明,本次事故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发生过接触。

意思非常明确,不能证明王老太太摔倒,是女子蔡某骑电动车撞的。

对于本案情况,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书,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证据。

另外一个方面,本案王老太太的家属,没有提供出反证,足以推翻以上交警部门的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老太太摔倒,是女子蔡某造成的。

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力的后果,应由原告王老太太的家属承担。

法院据此驳回王老太太家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女子蔡某见王老太太摔倒,出于好心,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并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和交通费。

其行为,完全是做好事,对他人的困境,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对做好事的好心人的鼓励和肯定,给善意的救助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消除他们的担心和顾虑。

本案中,女子蔡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非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受到表彰,以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根据法律规定,女子蔡某也不应当承担王老太太死亡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本案女子蔡某,和王老太太素不相识,对于王老太太的摔倒,其既没有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

女子蔡某自愿救助王老太太,送其到医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女子蔡某为王老太太垫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王老太太家属应当返还。

同时,女子蔡某还有权要求王老太太家属,支付误工费等。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本案,事实上,本案王老太太的家属,对女子蔡某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进行返还,并赔偿其误工费等,不但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责任。

在道德上,更应该对女子蔡某的主动救人行为,予以感谢。

对于不诚信的索赔,甚至带有讹诈性质的索赔,法律不应该再保持沉默。

良心跌倒了,需要法律的手,才能扶得起来!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315全民季#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