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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 江苏高院: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往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为适宜。【案情概要】
    法律人2023-05-11 20:47:1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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