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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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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的
最高法裁判观点:
否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的
,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裁判要旨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不认可该证据的一方,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一)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雄狮公司主张,新网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未出示过原件,原审判决所载“庭后双方对被告上述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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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0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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