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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 最高法裁判观点:否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裁判要旨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不认可该证据的一方,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一)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雄狮公司主张,新网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未出示过原件,原审判决所载“庭后双方对被告上述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
    法律人法律新闻2023-06-10 0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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