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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

  • 签订预约合同后,又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是否构成“一房二卖”?

    文:陈鑫范陈姗姗内容提要在商品房买卖领域,订立预约合同以保障在将来某一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现象十分常见,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出卖方又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成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出卖方并不构成“一房二卖”,买受人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案情简介案件名称:张谦与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类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5-12 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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