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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借人银行流水笔数多

  • 最高院裁判观点:​不能仅以出借人银行流水笔数多、数额较大的情况即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

    【裁判要旨】“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于出借人银行流水笔数较多、数额较大的情况,不能排除其合法资金往来可能性,在对方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在本案中作出出借人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必然认定。
    法律人法律咨询2023-06-25 03: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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