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再盗窃

  • 以“盗窃—返还—再盗窃”模式多次盗窃的数额认定

    行为人在同一犯罪目的驱使下,以同一(类)财物整体或部分为犯罪对象,采用“盗窃—返还—再盗窃”循环模式连续多次实施盗窃的,其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对返还部分价值的数额不予扣减,但犯罪数额应以犯罪对象财产所有权的最大价值为限。一审:(2020)浙0481刑初136号二审:(2020)浙04刑终1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金毛。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6-28 23:52:43
    0000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