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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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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法院判例:判令交付不动产的判决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栗先宾与中旅银行、
中山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作出的交付不动产等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给付性法律文书,不具有直接导致该不动产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所以,当事人认为此裁判文书具有变更物权效力,并进而主张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依法不能成立。2.原《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当事人关于抵押权人因抵押登记期限届满而不再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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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1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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