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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

  • 最高法: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隐含15大风险点)

    最高法: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隐含15大风险点)《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齐精智律师提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进行的干预或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7-29 0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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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

    一、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裁判要旨: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法律人法律新闻2023-07-05 17: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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