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 高院: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 劳动法库

    周小妹系上海天龙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向周小妹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为沟通能力欠缺、财务处理错误、内部管理报表未及时、准确出具、未按公司工作流程处理工作、入职后对会计凭证未做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
    法律人法律新闻2023-07-13 23:12:56
    0000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