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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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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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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
| 劳动法库
周小妹系上海天龙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向周小妹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为沟通能力欠缺、财务处理错误、内部管理报表未及时、准确出具、未按公司工作流程处理工作、入职后对会计凭证未做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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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2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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