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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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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最高法】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要旨1.仅凭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当事人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2.当事人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房产的强制执行。案号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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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09: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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