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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8-28 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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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8-14 03: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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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法律人法律知识2023-08-14 0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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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人2023-08-14 02: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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