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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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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最高院裁判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
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裁判要旨: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合同相对方就要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下行为。合同相对方不能证明的,公司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关于《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字是否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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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09: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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