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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四)
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借款人从第三人处借调资金用于归还旧贷款,再将新发放的贷款用于归还第三人处的借调资金,短期内再从该第三人处借调资金用于归还旧贷款,如此循环。因钱是种类物,无法区分借款人再次借调的资金就是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且该形式仍属于先归还旧贷款再发放新贷款,故与借新还旧具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借新还旧。【基本案情】
法律人
2023-05-19 1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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