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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010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总则5.程度分级6.附则7.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法律人2023-05-20 0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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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010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总则5.程度分级6.附则7.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法律人2023-05-20 0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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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睿法前沿: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20170101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期)“指导性案例”专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一裁判要旨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1、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2、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9 14: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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