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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辆

  • 作为“嫁妆”的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2010年,原告徐婷婷与被告晏志明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为缔结婚姻,原告父母特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将该车作嫁妆于婚前赠与给原、被告,但该车至今仍登记于原告父亲徐远勇的名下。2011年,原、被告双方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徐婷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歧
    法律人法律咨询2023-09-22 03: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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