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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期间不应

  • 以案释法——反担保保证期间不应 从本债务到期日起算

    【案情】甲为乙向丙的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保证,本担保、反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到期日起6个月。后甲于借款到期5个月向丙履行了保证责任,并于借款到期后9个月诉请丁承担反担保责任。【解析】反担保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反担保保证的特点决定反担保保证期间从本债务到期日起算无效,理由如下:
    法律人2023-09-27 02:49:5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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