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就降价,商家不退款,法院判决来了
每次看到心爱的商品就忍不住地“买、买、买”,买完顿时幸福满满,但再上网一看,发现刚买完就降价了当即要求补差价,否则要退款,商家答应并建议其重新购买,结果钱再也收不回来,怎么办?
网购手机,遇到降价,接连购买,结果被商家“套路”,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返还全部价款的同时,还判决商家给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来自大庆的原告杨先生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被告浙江一电子公司的APP购买了一部iPhone12手机,价款为6499元。
下单后的第三天,原告再上网时发现其所购买的手机出现了降价,即由6499元降为6399元。
知悉一情况后,杨先生当即找到对方电子公司的客服电话说明此事,并申请退款。对方同意,并告知其7个工作日退款。
在申请退款的当日下午,由于酷爱这款苹果手机,原告又在该平台上购买了一部iPhone12手机,价款为6399元。此后不久,商家又降价,价格又降了100元。
杨先生感觉自己被玩弄,于是联系对方客服要求退款,只是这次仍被对方告知7个工作日退款。
拒不返钱 消费者维权遭遇退款难
7个工作日过后,消费者杨先生仍未收到这两部手机的价款,于是再次联系对方客服,但却被告知60个工作日退款。
60个工作日过去后至起诉前,对方不仅仍未发货,还拒不退款,并采取“拖”字战术,即一次次答应退款,但就是不兑现。无奈之下,消费者杨先生将对方诉至大庆高新法院。
诉至法院后,电子公司仍采取“拖”字战术,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支持退款 利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电子订单确定了买卖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杨先生以价格发生变动为由申请退款,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退款,故双方均同意解除订单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原告通过APP向其购买手机,应适用上述规定,故原告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合同解除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浙江电子公司返还原告杨先生手机款12,898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物品时,一定要使用正规渠道购买,一定要随时收集好证据,包含:商品链接和宣传销售页面的截图、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协商历史截图等,要对购买的商品拍好照片,还有发票或者购物凭证等,这些都是维权的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用这些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维权方式要合法。可以向“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可以以此为要挟来索取巨额钱财,否则维权的性质就发生了重大变化,构成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转自: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今日头条、大庆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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