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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借款人逾期还贷三个月,银行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法律人2023-07-04 14:55:060

01.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袁某向某银行借款45万元(住房按揭贷款),约定借款期限10年,以等额本息方式按月还款,同时约定逾期三个月归还贷款的,银行有权要求袁某提前还贷。合同签署后,袁某一直正常还款至2020年9月份。

由于受到疫情影响,袁某经营的五金店生意不佳,加上家里人生病住院,花费较大,资金周转困难,所以2020年10月至12月的还款全部逾期。该银行遂于2020年12月底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袁某在收到律师函三天内把所拖欠的款项以及之后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接到律师函后,袁某向亲戚朋友借钱,把所拖欠的三个月本息存入扣款账号,银行也正常扣款,之后也一直按时还贷。但在2021年2月份,该银行将袁某起诉到法院,提出要求袁某一次性偿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以及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诉讼请求。

该银行的诉请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02.

律师解答

吴燕玲律师

(广州市律协村居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袁某自签署贷款合同后一直都能按时还款,诚信度较高。在庭审过程中,袁某也提交了这几年的还贷流水、档口的收入记录、家人生病住院的病历,证明其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遗憾的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袁某的经济收入下降,有三个月逾期还款,但在收到银行发送的律师函后及时向亲戚借款,把逾期的款项全部补足,况且袁某在收到该银行的起诉状前,一直按时还款,再未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

经过法院的调解,袁某与银行最终达成调解,袁某继续按照原来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袁某承担。

律师提示

疫情的发生对社会的各行各业都产生重要的影响。借款人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按时还贷,应当积极主动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谅解,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转自: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本文来源:广州普法、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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