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疫情,以案释法】疫情期间允许裁员吗?被辞退了应如何维权?
【案例】
董先生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员工,与所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居家防疫期间,董先生收到了公司的通知,告知因公司受疫情影响,需要大量裁员,要求董先生离职。董先生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协商工资支付和经济赔偿金事宜,一直被推脱。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董先生又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析】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盼认为:董先生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因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故董先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申请时,董先生需要递交书面的材料,并需要向仲裁委提交劳动合同,月收入流水和用人单位辞退通知等证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在医疗期的员工,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需要满足特定解除条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除特殊人群外,疫情期间企业因生产经营确实需要裁员的,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员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果被辞退,可先和单位就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到仲裁委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仲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作者: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