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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份“净身出户”协议,为何法院判决有效?看完你还敢签吗?

法律人2023-07-24 07:08:190

现实中,一方发现配偶背叛自己后,除了恨得咬牙切齿外,肯定是想着一定要让对方净身出户,或者最好在婚前或婚后让对方签上一纸协议,约定因对方原因导致离婚的,则对方净身出户。那么,是否出轨就一定会“净身出户”?

很多人都认为这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协议,而《婚姻法》规定,只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有可能不分财产,因此出轨并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这也是很多人敢签净身出户协议的原因,但是,下面一份判决,法院竟认为“净身出户”协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起来看看:

2006年3月2日杨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某和杨某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上述的协议为何有效呢?法院的审理意见如下:

在本案中,陈某某抗辩主张该《协议》为杨某某逼迫其所签订,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诉求撤销该《协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杨某某对其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对陈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某与陈某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但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而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因杨某某通过举证证明陈某某确实存有婚外情的行为,因此导致离婚,故双方按照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履行并无不当,最终,陈某某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各地法院的意见并不统一,但是,法务帮填写大家不管协议是否有效,婚内出轨不可取,它终是违反道德以及《婚姻法》的行为,不仅伤害到夫妻双方,还会给家人以及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转自:法务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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