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用人单位最常犯的5大错误,身为员工的你知道吗?
很多来咨询我问题的朋友都曾表示,他们其实很想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可以保障他们权益的一些条款,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根本无法将心思放在学习上。
为了帮助这些想要知道自身职场权益,却苦于没有时间学习的朋友,今天我打算来说说,职场中最常见的5大关于“辞退”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所有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明确表示,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际上公司想根据这条规定辞退试用期员工却不是那么的容易。
很多人看到这条规定,都会认为内试用期是公司对员工考察的一个过程,如果公司不满意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那么就可以随时要求员工走人。
然而事情却没有那么简单,如果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那么需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果没有任何证据的话,那就属于违法辞退的行为。
如果公司没能事先以书面文件确认录用条件的话,那么即便辞退了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也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很多财大气粗的公司会觉得,只要他们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就可以随意的将员工辞退,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就将员工辞退的话,即便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员工也可以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很少人会拒绝公司支付赔偿金,反过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其实这也是很多人经常陷入的一个误区,很多朋友一听到身边有人被公司辞退了,就觉得他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N 1的经济补偿,其实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每个人的情况。
需要解释的是,这里的N指的是我们的工作年限,后面的 1是指待通知金,实际操作中N 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而且是在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辞退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公司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依旧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被解除的。
除了以上这3种情况,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司一定要支付N 1,除非公司自愿给。
相信绝大多数的朋友对“末位淘汰制”都不陌生,这里必须要纠正的一个思想误区就是,即便员工的考核排在最后一位,那也不代表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号指导案例中判决要求明确,员工在公司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的法定条件,所以公司不能因为末位淘汰制度就将员工辞退。
如果你的公司采取了“末位淘汰制”,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辞退的行为。
其实这是个很错误的思想,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然而,如果员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话,那么单位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简单的来说就是,如果你的工资已经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话,那么即便你的工资再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不会增加。
当然,很少有人的工资能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所以这里指的是少数人。
转自:法猫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