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1945

担保需注意:这5种情况下,担保人没有连带责任,签了合同也一样

法律人2023-07-26 13:47:340

担保,也叫作保证,现在在借贷中为了确保借贷的真实有效,确保不会有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情况,很多借贷关系中就会要求有担保人或担保物。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为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有同样的还债义务。

在借贷中,如果合约里没有明确说明是何种担保,则默认为是连带保证;签了担保以后是否就意味着肯定有担保责任,需要同等还债了呢?并非如此,在以下5种情况下,担保人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签订是为主借贷合同服务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借贷合同本身不合法或不严谨等造成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

2、主借贷合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从而让担保人来“还债”,意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保证人即使签了担保合同也不用承担责任。

3、主合同的债权人为了骗得担保,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或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比如说,债务人为了让借贷顺利进行,向担保人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以获得担保的。

4、主合同内容变更的,在合同已经签订后,借贷双方在未经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了债务内容,或进行债务转移的,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超过保证期限,主借贷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在担保有效期内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益的话,时效期后担保人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21条中规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也就是本金)、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担保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大家要注意了,不要以为签了字这个借贷就要还完了以后担保责任才算完,不该承担的责任可以不用瞎承担!

转自:有事找律师法律咨询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