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索要借款的诉讼,可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 因民间借贷纠纷,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诉至法院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 另查明,双方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确定管辖法院。
3、 戴洪九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请求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民诉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依约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应该履行还款义务,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所在地,因此出借人所在地确实有管辖权。
转自:刘磊律师 作者:初明峰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