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加班或补偿时的工资基数如何认定?看完你就懂了!
2014年5月,何某入职于某商业有限公司的物业部,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加班等工资另算。然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填写月基本工资为2100元,公司表示这属于公司的一贯做法,不会有影响的,何某便不予理会。
然而,在入职至2017年8月期间,公司经常安排何某加班却没有加班费,原因是公司规定每日加班超过3小时的才可以得到加班费,否则只有一盒快餐补偿,而公司则经常安排加班2.5小时,逃避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何某多次向公司表示异议,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何某为稳定工作,只能无奈作罢。
后来,何某经过在网上询问律师,得知公司内部对加班的规定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申请补偿,公司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是不需要钱的。于是何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仲裁审理后,仲裁局裁决公司需按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支付何某未支付的加班费。但公司对工资基数却有异议,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100元计算加班工资以及补偿,并以此提起诉讼。
问:口头约定的月基本工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单位计算加班费以及补偿应该以哪个为准?
1.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这属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单位内部自行制定加班条款,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以规避自己的责任的,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中,单位应该支付何某加班费这是没有异议的,并且应当按月基本工资来计算小时工资,加班费则为小时工资的1.5倍。
2. 其次,关于加班费的月工资基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实际的月工资为基数。实践中,很多单位之所以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越低越好,主要是想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让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通过单位夸大言词或者给一点点补偿了事;同时,在缴纳社保时按照最低数额缴纳,以合同约定的为由故意不足额缴纳社保等等。这时,我们就要注意了,千万不能被单位忽悠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实际的月工资算的,而不是合同中随意约定的最低数额计算。
但是,劳动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法务帮建议:劳动者需要维权的,可以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下:①单位每月给发放的工资记录,包括工资条明细、银行流水账号;②聊天记录(涉及基本工资是多少);③事后与单位沟通的录音、录像;④发律师函的,单位的复函(若有);⑤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可以通过这些证明单位的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是多少。
3. 最后,关于补偿的基本工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来源:法务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