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根据婚姻法规定:起诉离婚,对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法律人2023-08-09 08:38:110阅
2019年起,根据婚姻法规定:起诉离婚,对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可能会遇到一个情况是,对方下落不明,对方已经离家出走很多年了,或者是消失了很多年。留守在家的一方,现在想离婚,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肯定是不成的。因为根本找不到对方人,无法去协商离婚,更没有办法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又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就是对方下落不明。有些法院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不受理离婚案件,或者是要求当事人先去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其实,我认为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以上的两个方式给当事人造成了时间和金钱的损耗,同时,根据立案登记制度,法院也不能够提前进行实质审查。
作为原告的当事人,遇到了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不要担心,因为法律上有一个公告送达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批复: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材料,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地址,被告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此,作为原告来讲,起诉的离婚的时候,我们只能提供我们所知道的地址,比方说对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地址。
如果起诉离婚过程中,遇到了以上的问题,可以跟法院积极的沟通协商此事,看看是不是可以适用公告制度。要给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的损耗,所以,作为起诉离婚的一方,也不要过于担心这个问题,更不要在起诉离婚过程中,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是传票送达不到,而选择撤诉,因为你一旦撤诉之后,第二次起诉要时隔六个月之久。所以,建议走公告送达制度,以有利于第二次起诉离婚。
来源: 法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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