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签订离婚协议,“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前,许多人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一纸“保婚”文书,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目的是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文书中对于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法院对其效力一般不予认可。
案例: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姚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姚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姚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准予杨某与姚某离婚;
2、杨某、姚某婚后共同财产中位于人民路星城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姚某所有(剩余贷款16万元左右由姚某偿还),姚某给付杨某该项财产分割款60000元;
3、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姚某该项财产分割款22500元;折抵后,姚某需支付杨某财产分割款37500元;
4、驳回杨某、姚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姚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签订的“保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律师解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分配作出约定。但是对于“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其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能因为其附加了一定条件,而认定其为无效。
来源:帮帮法律